民族企業優惠政策
來源:中國清真網
時間:200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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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2001年3月國家關于“九五”、“十五”期間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有關問題的批復申明確提出三條:
(一)、對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正常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實行月息低2.4厘的優惠政策,利差由人民銀行補貼,再由中央財政相應扣減人民銀行上繳收入。
(二)、每年由人民銀行安排1億元貼息貸款,用于民族貿易網點建設和民族用品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利息補貼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一半。
(三)、對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簡單三條,就是流動資金貸款優惠利率、技改貼息和稅收優惠三項政策:
1、優惠利率
對少數民族成藥生產定點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執行比正常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優惠月息2.4‰(年息2.88%)的照顧,利差由中央銀行補貼,從中央銀行上交中央財政的營業收入中扣除。
2、財政貼息:
國家每年對一個億的定點生產企業及網點建設技改項目貸款進行貼息;每年約600萬。
3、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4月決定: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后退返50%;對縣以下國有民族貿易企業和基層供銷社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上述減免和返還的稅款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
國家民委2003年協調省經貿委、財政廳、商貿廳、國、地稅等八個部門,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政策的意見》對生產民族特需用品的企業及51個民貿縣中的民貿企業,凡符合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可執行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