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分隊負責人應做到大公無私,不計較個人得失,并且政治素質好,在本隊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第二條:分隊負責人由全體隊員通過民選方式選舉出一名隊長,一名指導員,五名副隊長,報總隊審核同意 后上任。根據車隊發展需要,必要時可選舉組長若干名。
第三條:分隊隊長負責做好全隊常務工作,指導員負責做好隊員的政治思想工作,兩位共同組織隊員完成總隊下發的各項任務。
第四條:副隊長負責協助隊長及指導員搞好隊內各項工作,并分別兼任:會計.內務.組織.策劃等工作。
第五條:分隊負責人需各自負責一組隊員,并負責向隊員傳達總隊的精神,齊心協力,共同完成總隊下發的各項任務,并相互監督各自的行為。
第六條:負責財務副隊長需做到收支帳目公開.透明,并隨時接受總隊的財務檢查。
第七條:負責組織.策劃工作的副隊長需做到極力宣傳車隊宗旨及愛心事業,有計劃的對近期將要開展的愛心奉獻活動,作出書面計劃書,報分隊研究討論,在開展活動時,要全面參與活動的組織安排工作。
第八條:負責內務的副隊長,需了解和掌握隊員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及隊員家庭等各方面狀況,遇到有困難需要幫助的隊員,應積極的.努力的進行組織協調,牢記安徽交通廣播的宣傳口號,“大家幫助大家”。
第九條:分隊組織志愿活動前,須有書面策劃書,并充分征求隊員意見,然后由分隊負責人根據隊員意見綜合研究決定,最后報請總隊,由總隊審批同意并且在總隊的指導下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