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哪些民族工作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國務院管理民族事務的行政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民族事務的機構。
依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于1951年發布的《關于民族事務的幾項決定》的精神,國務院有關部委也建立了相應的機構,如教育部的民族教育司,文化部的民族文化司,商業部設有民族貿易處等。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會議等機構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分別設立了民族委員會和民族宗教委員會等民族工作機構。在地方各級人大和政協機構也設有機關的民族工作部門,履行相應的職責。
這些機構的主要職能是什么?
根據《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試行組織通則)和《國務院各部門的主要任務和職責》的規定,國家民委的主要任務是:
堅持黨和國家關于少數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區域自治權利,進一步發展我國已經建立起來的民族間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幫助各民族地區發展經濟和文化,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大力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的統一。
具體職責是:
1、管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民族區域自治的實施和民族識別與少數民族成分的鑒定工作;
2、管理所屬民族學院、全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民族語言文字的編譯出版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民族政策的宣傳教育,檢查民族政策執行情況,與有關部門進行少數民族社會經濟統計工作;
4、協同有關部門草擬、研究有關少數民族的法律事宜,促進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的發展;
5、協助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管理少數民族地區各項補助專款、資金的分配和使用;
6、調查了解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情況,參與研究發展民族地區經濟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工作;
7、研究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
8、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參觀、訪問事宜;
9、協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少數民族的外事活動;
10、接受和處理各民族人民對民族事務的建議;
11、指導各省、市、自治區民委的業務工作。
地方各級民族事務機構,受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其職責與國家民委的職責基本類似,只是權限不同而已。
各級人大所屬的民族工作機構主要側重于民族法律的審議、制定和對民族法規的貫徹落實進行監督,對民族工作開展調研和指導等。
各級政協所屬的民族工作機構,主要是對民族工作開展調研,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并對相關的工作部門給予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