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會議組織(Munaz zamah al-Mutamara1-Islami)伊斯蘭國家政府級的國際政治組織。亦稱“伊斯蘭國家會議”。該組織的產生,源于一年一度的朝覲。最初,在麥加朝覲后舉行伊斯蘭世界各國首腦會議。1954年,埃及和沙特阿拉伯共同發起在開羅成立了“伊斯蘭會議機構”,初步形成了世界范圍的伊斯蘭國家同盟。為了加強伊斯蘭國家的團結和合作,以適應國際形勢發展的需要,1969年9月,26個伊斯蘭國家的首腦和代表團在摩洛哥首都拉巴特舉行首次會議,專門討論和磋商丁成立伊斯蘭會議組織的事宜.1970年3月和12月在吉達和卡拉奇舉行的第一次伊斯蘭國家外長會議上,決定成立伊斯蘭會議組織,并制定了憲章。1971年5月正式成立。秘書處設在沙特阿拉伯青達。止1989年其成員國有46個:阿爾及利亞、阿富汗、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曼、埃及、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巴基斯坦、巴林、貝寧、布基納法索、岡比亞、吉布提、幾內亞、幾內亞比紹、加蓬、喀麥隆、卡塔爾、科摩羅、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亞、馬爾代夫、馬來西亞、馬里、毛里塔尼亞、孟加拉國、摩洛哥、尼日爾、尼日利亞、塞拉利昂、塞內加爾、沙特阿拉伯、蘇丹、索馬里、突尼斯、土耳其、文萊、烏干達、敘利亞、也門、伊拉克、伊朗、印度尼西亞、約旦、西撒哈拉、乍得等。從1975年起,該組織在聯合國享有觀察員席位。第36屆聯大會議通過了“關于聯合國與伊斯蘭會議組織合作的決議案”。
根據《伊斯蘭會議組織憲章》規定,其宗旨是:促進各成員國之間的團結;加強各成員國之間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等方面的合作;努力消除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反對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支持巴勒斯坦人民為恢復其民族的合法權利和重返家園而進行的斗爭;采取必要方式支持建立在公正基礎上的世界和平和安全;支持穆斯林各民族捍衛其尊嚴、獨立和民族權利的斗爭;促進各成員國和其他國家之間的合作和諒解。
伊斯蘭會議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各成員國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每3年召開1次;政治機構是外交部長會議,每年分別在1個成員國舉行1次;執行機構是常設秘書處,下設許多工作部門。到1987年止,共召開了5次首腦會議,16次外長會議和3次特別會議。伊斯蘭會議組織的附屬機構有:伊斯蘭發展銀行、伊斯蘭新聞通訊社,伊斯蘭國家廣播電視組織、伊斯蘭經濟、文化問題專門委員會、伊斯蘭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會、伊斯蘭藝術和文化研究中心、伊斯蘭國家首都組織、社會經濟統計研究中心、伊斯蘭貿易發展中心、伊斯蘭發展基金會、伊斯蘭正義法庭、伊斯蘭教科文組織等。這些組織機構獨立進行活動,由秘書處進行協調。1980年8月伊斯蘭會議組織和阿拉伯國家聯盟在突尼斯舉行聯席會議并發表公報,宣布雙方制定了一項加強兩個組織之間合作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