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關于穆斯林刑事犯罪與刑罰法律規范的統稱。伊斯蘭教法主要門類之一。系由古代的教法學家們根據《古蘭經》和圣訓的有關規定制定的宗教道德規范,得到統治者的承認,成為伊斯蘭國家制約刑事犯罪的基本法規。其有關規定的內容因教派、教法學派不同而略有差異。近現代以來,由于傳統伊斯蘭教刑法難以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其影響日衰。到20世紀70年代,隨著伊斯蘭復興運動的發展,有部分傳統的伊斯蘭國家執行伊斯蘭教刑法。
伊斯蘭教刑法不同于一般世俗性刑法,只對穆斯林具有法律效力,而有其固有的特征。從法由安拉的意志而創制的立法原則出發,伊斯蘭教刑法總體上區分為“安拉之法度”與“人定之法度”。前者指侵犯了“安拉之權利”的犯罪行為及刑罰,即伊斯蘭教視為不容寬恕的6種“大罪”,亦即酗酒、偷盜、通奸、誣陷、搶劫、叛教(經訓中還有以物配主、無故殺人、侵吞孤兒財產、反叛伊瑪目罪)及其刑法;后者指這些“大罪”外的一切犯罪行為及刑罰。前者適用“固定刑”(“侯杜德”,意為“限制”、“預防”、“禁止”)即安拉為制止犯罪行為而明確規定的行為規范及對違者的固定刑罰。固定刑為伊斯蘭教刑罰的基礎和主體,包括:
1、酗酒罪。凡飲用含有酒精的烈性飲料構成此罪,處以80鞭刑。
2、偷盜罪。竊取他人有一定價值的財物并當場被抓獲者,構成此罪,處以刖刑(初犯斷右手重犯削左足,繼續犯罪監禁,直到有悔改表現)。
3、通奸罪。婚外非法性行為,構成此罪,已婚自由人通奸,處以石塊擊斃;未婚自由人通奸,處以100鞭刑。
4、誣陷通奸罪。凡誣陷貞節的婦女通奸,而不能舉出4個男子為見證人者,構成此罪,處以80鞭刑,并永久性剝奪其舉證資格。
5、搶劫罪。凡以暴力手段搶劫行人財物者,構成此罪,分別處以流刑(只威脅行人安全而未殺人或劫奪財物者)、刖刑(劫奪財物而未傷害行人者斷右手、左足)、死刑(殺害行人而未劫奪財物者)和絞刑(殺人掠貨者)。
6、叛教罪。凡以明確的言行當眾誣蔑、背叛伊斯蘭教者,構成此罪。一般經過一段懺悔期仍不悔改者,處以死刑。“酌定刑”(塔吉爾)依據人定法給予適當的懲罰。這類刑罰較為靈活,為固定刑的一種補充,主要適用于:(1)故意殺人罪。(2)故意傷害罪。(3)過失殺人罪。(4)過失傷害罪。(5)不按固定刑罰處分的一切輕微的刑事犯罪。原則上酌定刑的量刑標準低于固定刑。認定犯罪行為的證據分為三種:證人的證詞、證物,被告人的招供,憑《古蘭經》盟誓。
伊斯蘭教刑法的特點
1、重宗教道德、輕司法實踐,對同一犯罪行為的認定、量刑、處罰,往往因教法學派而異。例如關于酗酒罪,《古蘭經》規定禁酒,但未規定刑罰,其刑罰系根據圣訓定為40鞭刑,后又增為80鞭刑。關于構成酗酒罪的認定,各派觀點不一。馬力克學派和罕百里學派認為,凡飲用含有酒精的烈性飲料,一律以酗酒罪論處;哈乃斐學派認為,凡屬烈性酒一律禁飲,而非烈性酒,只有大量飲用,導致神智不清時,才構成酗酒罪。
2、注重教育挽救,不輕易判刑。伊斯蘭教刑法以“勸善戒惡”為宗旨,刑罰只是輔助手段,只要悔改,一般不予處罰。刑法既有嚴肅性,亦有靈活性。刑法規定了上述六種不赦之罪,但亦給予懺悔(即討白)的機會。例如,偷盜者在起訴前主動歸還贓物,搶劫者在未被拘捕前主動投案自首,叛教者在懺悔期表示悔改,可免除固定刑罰,從寬處理。又如,對偷盜罪雖規定了嚴酷的刖刑,但對構成此罪則有明確的規定,只有竊取他人有一定價值的財物并當場被抓獲,才構成偷盜罪。此外,在酗酒罪、通奸罪、叛教罪的認定上,都排除了脅迫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