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瑪尼為阿拉伯語音譯,意為“信仰”。是伊斯蘭教教義學概念,其義是蘊藏在人們心靈深處的信仰基因,“心間之光”,尤其表現在內心誠信上,凡是信仰伊斯蘭教的人(無論那個民族的)都被稱為有伊瑪尼的人。人們具備了伊瑪尼,憑它的指引,才能認主獨一,皈信伊斯蘭。
伊斯蘭教義學家根據《古蘭經》和圣訓的規定,將伊斯蘭教的基本教義、教理分成三部分:伊瑪尼(即宗教信仰)、爾巴達特(即宗教義務)、伊赫桑(即宗教善行),三者統稱為宗教(迪尼),即“真主喜悅的宗教確是伊斯蘭教”(《古蘭經》3:19)。伊瑪尼在三者之中最為重要,它是伊斯蘭教義的總綱。作為一個穆斯林,最基本的要求是應該具有虔誠的信仰,就是通常所說的要有伊瑪尼。伊瑪尼總的概念是信認先知穆罕默德根據真主的啟示所傳教的一切信條和教法,其中核心是信仰獨一無二的真主。有伊瑪尼者為穆民(虔信者),沒有伊瑪尼者為“卡菲爾”(異教徒)。衡量具有伊瑪尼的明證是誦念“信仰表白的作證言”,心里誠信的“清真言”,并身體力行一切善功。
明、清時期伊斯蘭學者把伊瑪尼譯為“光”、“正信、”“明德”、“真賜”“道”……等各異稱謂,但伊瑪尼的精神實質是—致的。
馬注在《清真指南》“天命章”中說:“圣人云:以媽納是主之光,令人能認得真主,乃是真主之光,仍照真主本然。”又說:“真經乃眼前之光,以媽納乃心間之光,外光入則內光自顯。”因此,人們只能憑安拉“外光”的投射,在內心深處顯示“內光”而認識真主,奉行真主的道路。
《天方三字經》續篇也講道:“六(大)信仰,凝結晶,獲正信,伊瑪尼,主余光,耀天地。穆民心,明如鏡。光返照,認真—。受命根,先天種;遵命花,塵世開;復命果,后天結。”穆民之所以信仰安拉,在于心如明鏡,返照向安拉,先天扎下伊瑪尼之根。中天(塵世)的實踐(功修與善行)便是培育種子開花,也是清除內心污垢,保持鏡面(身心)的光澤。后天結果——以純潔的性靈歸向安拉。
王岱輿在《正教真詮》一書中指出:“真賜者,即所謂以媽納也。此乃真主之動靜(止一之光)賜之于人也。所以人遂其所賜,方認得真主確當,故謂之真賜。非造化之有也。”
有關伊瑪尼的規定解釋很多,現根據教義和我國穆斯林傳統說法從信仰學的角度來分析,歸納為三個方面:口舌招認、內心誠信、和身體力行。
一、口舌招認(亦稱信仰表白、信仰基礎)
就是用語言(清真言)(作證言)來表白自己心中的信仰并向世人公開表示信仰這個宇宙必定有一個造物主,這個造物主就是真主——安拉,是安拉造化了萬物。他是我們的主宰,我們只崇拜他,我們只認他為獨一的主宰。相信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他奉安拉之命,引導世人行走伊斯蘭正道,脫離迷誤和黑暗。
“清真言”是:“萬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默德是主使者”。
“萬物非主”,就否定了萬事萬物,即宇宙中的一切都不能作為受拜者。“唯有真主”就肯定了受拜之主只是真主——安拉。
“穆罕默德是真主使者”就是確信穆圣是安拉派遣給全人類的使者。勸化世人,認主拜主,傳達安拉對人類的命令和禁止,并誠心地服從他,跟隨他,依照他指導的方式崇拜安拉,行走伊斯蘭正道。
“作證言”是:“我作證:萬物非主唯有真主,獨一無二;我又作證: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仆人,是真主的使者”。
“我作證”,即‘我’對安拉的存在、安拉的獨立,堅信不疑。通過觀察思考宇宙萬物,參悟其中所包含的智慧和哲理,就會明白這種種的跡象,都證明了安拉的存在,安拉的獨一和大能。我們看到山川、河流、日月、星辰,卻是沒有意志的、沒有生命的。沒有生命的東西,不會無因而有,自我出現,它們需要一個創造者,這個創造者就是安拉——獨一的真主。其次,社會的發展、科學的進步,人們可以創作出各種精密的儀器等科技產品,可以使衛星上天,可以讓人登上月球,達到火星,卻不能賦予一個物體生命,只有安拉才是賦予生命的主宰,因此,我作證:“萬物非主唯有真主,獨一無二”。
“我又作證”是確信穆圣的使命,確信穆圣的身份和地位。他是安拉派遣給全人類的使者,也是安拉的仆人。作證他是“使者”就是以他作為光輝的榜樣,要以自己的身心跟隨和順從他,根據他的指導認主拜主。作證他是“仆人”,就是相信穆圣雖然是圣人,但他又是一個凡人,同我們一樣都是真主創造的,其地位不能同真主平起平坐,這與基督教的三位一體說又著本質的區別。
“清真言”和“作證言”是伊斯蘭的核心,是穆民(穆斯林)的信仰原則,是生活和行為的準繩。無論任何人,只要虔誠地誦念,明白其內涵意義并且付諸于行動,就是一個穆斯林。凡是當眾誦念“清真言”、“作證言”者都被視為穆斯林。因“清真言”是信仰的核心,是偉大的宣言,也是穆斯林的“綱領”。失去了它就失去了伊瑪尼。
二、內心誠信:(亦稱信仰內悟)
就是確信造物主的存在,他是獨一的、受拜的、永活的、自立的、無始無終的主宰。確信自己的這種信仰是建立在經典證據的基礎之上,并運用理智加以理解和證明的,絕不是因襲的、盲目的信仰,確信自己口舌的表白是真實的、正確的、心口如一的。
伊瑪尼是心里誠信;伊斯蘭是身體力行。哲卜利勒天使問穆圣何謂伊瑪尼時,穆圣說:“信安拉、信天使、信經典、信使者、信后世、信死后復活、信清算、信好與歹的定奪。”又問:什么是伊斯蘭?穆圣遂提到五功,(布、穆輯錄)即以“伊斯蘭”表示言行的表面服從。至于兩詞的關聯,圣訓載:有人問:“什么行為最好?”穆圣答:“伊斯蘭。”又問:“何種伊斯蘭?”穆圣答:“伊瑪尼。”(艾哈邁德等輯錄)說明兩者既有區別又有關聯。
伊瑪目艾布哈尼法在《斐格海·艾克白爾》一書中說:成年人心口如一地說“我皈信真主、天仙、天經、使者、復活、前定和末日。獲得確實的知識,被定為個人主命!” 伊瑪目用“說”,沒有用“信”字,以表示口頭招認在伊瑪尼中定為要素,因為伊瑪尼的根本是招認,誠信六件事,因穆圣曾說:“伊瑪尼是歸信真主、天仙……。”信仰真主必然要按照真主的教導信仰真主所造化的天仙;真主降的經典;真主差派的使者;以及真主規定的后世等。人們俗稱其為六大信仰,這六大信仰的本身也具有緊密的聯系和特殊的意義。
三、身體力行:(亦稱信仰行為)
信仰行為是表現在身體力行方面的功課,它是體現信仰、堅定信仰、完善信仰,磨練意志的基本教義和制度,也是每個穆斯林必須遵守的宗教義務,用自己的行動來證明自己所表白的信仰。這種表白絕不能有絲毫虛假,也不能有其它的目的,身體的力行就說明了與內心的信仰是一致的、決不是只有信仰的口舌,而無信仰行為。
信仰行為概括為:
1、宗教義務:天命五功和人道五典。天命五功是:念、禮、齋、課、朝。人道五典是:孝、敬、忠、義、信。
2、社會義務:愛好和平、團結互助、倡導學習、誠實經商、講究衛生、樂善好施、待人忠誠、熱愛勞動、注重體育、寬容諒解等。
3、法律義務:包括精神和行為兩個方面:精神方面如:吝嗇、猜疑、狂妄、懷恨、非議、迷信等;行為方面的包括:放高利貸、欺詐、自殺、通奸、賣淫、賄賂、盜竊、誣陷、作偽證、飲酒、吸毒等。
正如清高的真主在尊貴的《古蘭經》中所啟示的那樣:圣人命令你們的當遵之,圣人禁止你們的當戒絕之。
至于不吃豬肉、死物、血液、不飲酒等,只是穆斯林生活原則中的一項,僅僅是不吃豬肉、死物、血液、不飲酒而不懂得伊瑪尼是什么之人,則不能稱作穆斯林。在社會生活中有很多的人也不吃豬肉、死物、血液、也不飲酒,我們能把他們稱作穆斯林?
伊瑪尼不是徒誦于言詞的表白而忽略內心的誠信,也不是僅拘于心中的篤信而輕視行為的實踐。真正的信仰必須二者并舉???、心、身要隨時隨地和諧一致,遵循教訓,虔誠敬意地祈求真主賜予伊瑪尼,并終生愛護。如果我們研讀《古蘭經》,就會發現《古蘭經》中一直是把信仰與善功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
“的確,歸信并做善功之人,確實是最優秀的人。他們的報償是他們化育主跟前永恒的樂園,諸河流其下,將永居其中。”(《古蘭經》98:7、8)
“已經歸信并做善功的男女信士,我必定使他幸福地生活,我必定以他們最優秀的善功報償他們。”(《古蘭經》16:97)
以上的經文,都說明了信仰和善功必須聯系在一起,安拉沒有說只要有信仰的人就可以進入樂園,也沒有說,只要遵守伊斯蘭教的一部分生活原則,不做善功就是真穆民,就可得脫離,后世就可以進樂園,同時,安拉還在《古蘭經》中告誡我們說:“你的化育主的部分跡象到來之日,從前未有信仰或者歸信后未曾做善功的人,其信仰無效了。”(6:158)
歸信的人?。∧銈優楹握f而不做呢?說而不做在安拉看來是最可惡的事。”(《古蘭經》61:2--3)
所以,脫離了身體力行的信仰,是空洞的,是不足為證的。安拉不接受這種信仰。因此穆斯林要使自己的信仰在身體方面體現出來。
伊瑪尼是口舌承認、心靈誠信、身體力行三部分組成。這三者的關系是絕對不能割裂的統一體。只有完整的伊瑪尼,沒有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的伊瑪尼。只有口舌承認而無心中誠信,這種承認是不真實的;有口舌承認、心中誠信,而無身體力行,這種承認和誠信只是信仰的表白,是空洞的,甚至是虛偽的,在安拉那里不足為憑;有口舌承認,心靈誠信和身體力行,而無虔誠的舉意,其功課也不會承認,也不會有真正的效果,其信仰不會發生力量,其心靈也不能得到凈化和升華。更重要的是其功課得不到完美的報償,甚至得不到安拉的準承。因此,認而信、信而行、行而誠,都是緊密相聯的,不能疏忽其中的任何一個部分,只有這樣,其信仰才完美,其善功才有效,才能獲得到安拉的悅納和報償,成為今后兩世的吉慶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