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卡特”(天課)是簡式動詞“宰卡”之詞根,人們常用該詞表達事物增多的具體概念。如:人丁興旺、莊稼茂盛、牲畜繁殖等。語言學家對該詞的釋意是“純潔”、“吉祥”、“頌揚”、“贊美”之意。而教法術語是指按照規定條件從某一家庭的專款中按比例提取的賑款。
“宰卡特”是伊斯蘭教法中重要的功課,在《古蘭經》中,只要提及禮拜就聯系到“天課”,《古蘭經》中天課與拜功相提并論有八十二處。拜功與天課的聯系在先知的許多圣訓中同樣提到,從而印證了兩者間的絕對關系。
天課立法的幾個階段
為使人們了解認識天課的性質,服從其法規,易于貫徹實施,天課律例逐年完成。大家知道天課法定于遷徙第二年齋月。在此之前,麥加降示的經文命令施舍、行善。只是從總體上鼓勵施舍而未詳述其制度,未確定應施舍的種類,也未確定應施舍的份額。其天課的立法,僅僅是行善與力所能及的施舍。當時,麥加僅就穆斯林人數而言,還不能形成一個需宏觀控制來解決公益事業費用的國家。當時大部分人加入伊斯蘭教的目的只是保護自己財產,使自己利益不被損害。而穆斯林遷徙到麥地那并獨立時,遷士與輔士在一個城域共同組成伊斯蘭國家,形成一個核心。在使者的教導下,他們全部歸信一個養主。這就需要制訂一項規范社會整體利益的制度,來維護社會中每個成員的利益,滿足每個人的需要。于是各項法規以含有律例的經文陸續降示而相繼制定,這便是麥地那所降經文的主要目的。
使者確定了天課的種類,確定了富人繳納的數額,定出生活所需以外的余額之數,并確定了每一種類財資提取額度,明確有關天課的目的,還相繼頒發和下達收取天課應注意的事項和各項命令與指示。
伊歷九年,使者便闡釋了天課的制度及這項義務的性質,并親自選派了各部落的稅收官,教授他們完成律例的禮儀。強調要用正確方法引導富人于正道,并把他們派往阿拉伯半島各地去實施工作。使者囑咐他們采用引導規勸的方式,保護富豪與赤貧者的利益,命令他們收取“中擋”的財物,留夠基本生活財產和上等的生活資料,不得虧扣富人,使他們自覺自愿地繳納天課。
征戰開始后,穆斯林費用增多,備戰及日常費用也劇增,鑒于財力在征戰中的重要性,經文反復強調生命與財產同樣重要。真主說:“你們當借你們的財產和生命為真主而奮斗,這對于你們是更好的,如果你們知道”。(9:41)
使者在全美了宗教、完善立法后歸真了。在艾卜·伯克爾執政時期,這項教法再次得以強調。并頒布了一些解釋天課律例法規的細則,保存了使者生前制訂的所有教律,艾卜·伯克爾采用使者曾命令人們的、而人們欣然接受的方式方法,給各地各階層的支持者寫信。由于富裕者的增多,受施者的面也廣了,很多圣門弟子找到了勞動工作的地方,也為富裕者帶來更多的效益。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得到良性轉化,所以,社會發展越來越快。
但當時仍有許多信仰薄弱的人,背叛了伊斯蘭教,他們企圖取消繳納天課的義務,于是他們阻礙并拒絕向艾卜·伯克爾政權繳納天課。為了維護伊斯蘭基本功課的神圣性,確保這項功課的順利實施。艾卜·伯克爾向那些抗拒繳納天課者宣戰,以迫使他們完納天課。艾卜·伯克爾堅持了這一立場--安拉以此保護圣教,維護了這一在捍衛貧窮者的權利方面具有最高典范的教法。真主的言辭為證:“他們的財產中,有乞丐和貧民的權利”。(51:19)
天課在維護社會安定中的作用
貧困與富裕是真主的權力,判定貧富的標準取決于社會各階層在自然資源、工作環境、工作機遇等方面可獲得的“能力”之大小。
自然,窮人和富人一樣需要滿足衣食住行的所有生活需求,當窮人未尋覓到能使他們擺脫困境的途徑,富人也未履行對窮人應盡的義務時,由于窮人為獲得基本需求之物,免不了強取豪奪、盜竊、攔路打劫甚至采用殺人的手段來達到目的。然而天課是預防和消除這一切罪惡病癥的良藥,繳納天課是維護安定的舉措,是中止盜竊行徑之種種借口的手段。
穆斯林們分享這一恩惠,以善誠相待,行善者奉獻出真主規定的天課,也是富人對窮人施舍的愛與友善,是不能表功亦不可傷害對方的一種權利與義務。這種純善性的醫治方式可凈化社會,消解窮人的嫉妒和富人的吝嗇。這種友善與同情在這個民族中遍布開來時,會推動社會發展,穩定社會局面,使人們從派別林立的門戶之見與四分五裂的動蕩局面中得到安寧,人們的心靈不再會產生嫉妒仇視,人們之間仇視消失了,吝嗇霸道的行為也就一去不復返了。同樣窮人對富人嫉妒的消除,加強了他們之間的合作。當然伊斯蘭并非僅用天課一種方法來解決貧困問題,它采用罰贖金解決困難,即給窮人施舍定量的食物,以此來罰贖他的罪過。有開齋捐、個人與親戚承擔生活費、遺產、獻牲、散乜貼等方式,此外還有教法要求的費用。
另有一些方法是以自愿形式解決窮人困難的,就是伊斯蘭提倡自覺自愿施舍,為主道奉獻、“饋贈”、“海貼”與借款等方式來幫助窮人及無法生活的人。
天課的舉意
天課是一項宗教功修,只有忠誠于真主的舉意才能完美正確地完成這項義務。凡沒有舉意是天課,所繳納的捐款不算做天課。因為舉意是正確完納天課的一個條件。
舉意應該和付給天課相提并論,缺一不可。即繳納時要舉意,就是說從自己的財產中提取天課或將它交付給別人再轉手施舍給窮人時應舉意這是天課。如果未舉意就給了窮人,之后才舉意,只要這筆款仍在窮人手中,在窮人花出去之前舉意仍有效。
“富人交付于窮人”,是指某人如果施舍給孤兒或窮人一頓飯,就把這頓飯舉意為天課是不行的,除非給予具體食物。穿的衣物亦同樣,把衣服送到窮人手里并舉意為天課方有效。
規定繳納天課的時間
財產滿貫(滿額)了,具備了天課條件后,應立即繳納,不允許拖延推遲。立即交給有關人員以便分配給接受天課的人,因為天課是為支付這種需求而規定的,如果沒有及時繳納,也就是未達到規定的目的。完成天課的時間是根據應納的天課的財產的具體種類而定。
天課的范圍(內容)
天課的范圍,我們以“奧阿耶_宰卡”來指稱應提取天課的財資以及所有財資的類別。學者已將它劃分為:自身產出類,勞動產出類,明顯資財隱匿資財,應納稅資財,不以年份而論的資財以及是否提取天課有爭議的資財。
有產出的資財,如:莊稼、果木,被認為是純產出的。同樣,還包括牲畜,它的產出形式是奶、繁殖,這是來自牲畜自身的。
通過勞動產出的資財,如:貨物、貿易的資金。
明顯的財資就是通常無法隱匿的,如:農作物、果品、牲畜等。
隱匿的資財是能夠隱藏的,很大程度上無法看到的,如金、銀、商品等。
眾學者一致認同應提取天課的資財是:
金屬類兩種:金、銀及其類同的。
動物類有三種:駝、牛、羊。
農作物分兩種:大麥、小麥。
對提取天課意見不一的資財有:蜂密、礦物類、自然資源、龍涎香、珍珠、珊瑚。
金銀、現鈔的天課
如果具備以下條件,應納天課:
A、黃金達到規定的額度
B、時間滿一周年
C、超出基本需求
D、還清債務。
此類財產的天課是以經文而定的,真主說:“密藏金銀,而不用于主道者,你應當以痛苦的刑罰向他們報喜。”(9:34)穆圣說“真主賜其錢財,而他不繳納天課,他的錢財在報應日變成一條頭上長有兩個黑點的白頭毒蛇,報應日纏住其身,張開它的血口說道:“我就是你的財產,我就是你的珍寶,”然后穆圣誦讀了這段經文:“吝惜真主所賜的恩惠的人,絕不要認為他們的吝惜,對于他們是有益的,其實,那對于他們是有害的。”(3:180)
天課賑款施濟的對象
真主在《古蘭經》中為那些應完納賑款的人,確定了天課對象,“賑款只歸于貧窮者、赤貧者、管理賑務者、心被團結者、無力贖身者、不能還債者、為主道工作者、途中窮困者;這是真主的定制。”(9:60)
貧窮者是指沒有滿貫的人,他不得行乞,或是不能滿足自己基本需求的人,即使他擁有需求量的一半,仍可接受天課,以達到他所在社會中維持生活的最低水平。由此我們認為一些國家的貧窮者,就是另一些國家的赤貧者。
赤貧者就是一無所有的人,他家的食物只夠維持一天一夜,這種人可以向人們乞討必需的定量。有人認為是無法獲得任何生計,或獲得的只是維持生活的很少一部分。
管理天課者是指被委任征收天課,保護天課并把它分配給需求者的專職人員,可付給他們夠用的天課,即使他們并不窮,這是因為他們從事這項工作應得到相應的報酬。
心被團結者有幾種:付給他們天課是為了將他們團結在伊斯蘭教中;另有一種人,仍是異教徒,如果得到天課,有入教的希望;還有一種人,也是異教徒,但他不希望加入伊斯蘭教,他卻能以其力量擁護伊斯蘭教。這些人穆圣曾給過他們天課,艾卜·伯克爾也同樣。歐默爾曾建議艾卜·伯克爾不要再付給他們天課,因為此時伊斯蘭國家已成為一個不怕侵略的強國。當時付給這類人的原因是伊斯蘭需要他們,穆斯林無需他們的力量時,就不再支付了。可根據具體情況同他們建立密切的關系,如果有必要就付給他們,否則,就不要支付。
無力贖身者是通過契約得到買方一筆錢而失去自由的人,付給他天課是幫助他獲得自由,我們當代沒有這種情況,無法見到可用錢贖買使他獲得自由的奴隸。
不能還債者,他們雖有錢,但債務超過他的全部資產。
為主道工作者,有人認為是指貧窮的戰士,付給他天課,是為了使他專心致志保衛祖國。
途中貧困者指旅行到穆斯林地方的貧窮旅客,付給他們是幫助他們返回家園,既便他曾在家鄉很富。
施散天課者可將天課給予以上各種需求者,也可給予其中一種人。這正與伊本·阿拔斯意見相同,他未將天課同時給予《古蘭經》中提到的八種人,而只是付給其中一種人。
施散天課者可以根據接受天課者的意愿,替他還債。如果未經同意而自行替他還債,還了債務對施散者來說是一件善事,但不等于完納了天課。
不允許將天課給予父母及祖父、祖母,也不允許給予晚輩們。因為,這不是真正地付給了窮人。當長輩或晚輩貧困時,本身就有供給他們費用的義務。用天課來支付費用,等于把天課付給了自己。
丈夫不可將“索德格”(天課)給予他的妻子,妻子不可將天課付給丈夫。
允許將天課給予兄弟、姐妹、舅父、姨母和他們的孩子及其他的近親。在此,天課是建立親屬關系的一種方式,伊本·阿拔斯說:“你的施舍給予近親無妨,只要他們不是家庭成員。”
允許將天課給予外地的親戚或貧窮的學生或沒有收入的主道工作者,允許將天課給予從事研究方面的人,盡管他們不窮或我們認為他們并不急需大量書籍。
這就是天課的對象,教法學家認為接受天課的人得益于天課,并解決他們的困難。
貧窮者與赤貧者是急需天課賑款的人,真主為他們規定了這些財產的權利,為了維護他們的尊嚴,真主沒使他們有乞求的卑賤感,也沒讓貪財的吝嗇者拋棄這些窮人,窮人有權利得到這份賑款,并不是吝嗇者慷慨解囊。
付給征收天課的工作者是促使他們努力工作,盡職盡責,認真執行真主的律例。
付給心被團結者是為了防止他們干擾穆斯林事業,確保宣教事業正常發展,歐默爾建議艾卜·伯克爾不要再給這種人天課,是穆斯林此時不需要他們的力量及他們的財力。付給途中窮困者是讓他們知道我們伊斯蘭同情任何一個陌生人。
摘譯自(利比亞)謝立夫·阿卜杜·賽拉目著《<古蘭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