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10月24日,在中、東、美、英、法和其它多數簽字國遞交批準書后,聯合國憲章》開始生效,聯合國正式成立。
根據憲章規定,聯合國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的友好關系;促進國際合作。截止2000年12月底,聯合國擁有會員國189個。
聯合國總部設在美國紐約。
主要組織機構有:
(1)大會,由全體會員國組成,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機構,每年舉行1次。大會主席由全體會員國選舉產生,任期一年。1999年9月14日選出的第54屆聯合國大會主席為納米比亞外長西奧本.古里拉布,2000年9月5日選出的第55屆聯合國大會主席為芬蘭前總理哈里.霍爾克里。
(2)安全理事會,簡稱安理會,系聯合國惟一有權采取行動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機構。安理會決議對聯合國全體成員國具有約束力。安理會由5個常任理事國,即中、俄(1991年12月24日取代已解體的原蘇聯席位)、美、英、法,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非常任理事國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每年改選5個,期滿不能連任。2000年的10個非常任理事國是:阿根延、加拿大、馬來西亞、納米比亞、荷蘭、孟加拉國、突尼斯、馬里、牙買加、烏克蘭。安理會主席由成員國代表按成員國的英文字母順序輪流擔任,任期一個月。
(3)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由54個理事國組成,每年開會兩次,討論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和衛生等問題。
(4)國際法院,設在荷蘭海牙,由15名法官組成。法官由大會和安理會分別選出,任期9年,每3年改選5名,可以連任。
(5)秘書處,聯合國的行政機構,設秘書長1人,作為聯合國的行政首長。秘書長由安理會推薦,經大會任命,任期5年,可以連任。現任秘書長是科菲.安南(加納)。秘書長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任命若干名副秘書長,協助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