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出臺《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根據《意見》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意見》的出臺,將有利于懲治醫療機構的腐敗。但《意見》并沒有對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傾向的醫生與患者之間的“紅包”現象作出規定。
有媒體曾就送紅包問題進行過調查。在參與調查的1739人中,66.19%的人曾給醫生送過紅包,12.48%的人表示“親朋好友中有人送過”,在“最多一筆紅包有多少”的選項中,數目超過1000元的占26.45%。
救死扶傷本是醫生的職責所在,為什么這種義務的履行要和紅包聯系起來呢?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由此帶來的制度變革、價值觀念轉變、衛生資源的供給不足、道德規范的缺失等都是紅包現象存在的根源。首先,醫生對醫學知識資源、技術資源相對于患者來說處于壟斷地位,患者處于弱勢地位,法律對于醫生的醫療活動缺乏有效的制約、監督機制;其次,有的地方的醫生認為薪酬不合理,待遇和付出不成比例,紅包可以彌補待遇的不足;其三,現今社會的“金錢至上”、“金錢萬能”腐蝕著人們正常的思維,醫生和患者之間缺乏應有的信任關系,似乎只剩下了利益關系,從某種程度上講,患者給醫生送紅包已經成為一種“潛規則”。
那么,對于紅包現象就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了嗎?
我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應該追究什么樣的刑事責任,還沒有明確的說法。從法律層面看,對于醫務人員收受紅包是否構成犯罪存在廣泛爭論。醫護人員收取回扣、向患者索取紅包都是利用了職務的便利,不論是收受產品銷售方的財物還是收取患者的財物,都應該是受賄行為。但是,醫護人員收受患者紅包情況比較復雜,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正常的基于感謝等的饋贈不應按犯罪論處,法律所禁止的應當是主動向患者索取紅包、數額較大的行為。這種行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謀取不正當的利益,侵犯了患者的權益,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破壞了醫務人員的形象,損害了正常的醫患關系,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紅包的隱蔽性帶來的取證難等原因,導致法律操作起來很困難,如存在事后患者本人不愿意聲張等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只是我國制裁醫務人員腐敗的開端,我們期待,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制的完善,針對醫務人員腐敗的法律制度能不斷健全,讓紅包徹底喪失存在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