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
你們應當把孤兒的財產交還他們,不要以(你們的)惡劣的(財產),換?。ㄋ麄兊模┘衙赖模ㄘ敭a);也不要把他們的財產并入你們的財產,而加以吞蝕。這確是大罪。 |
2、4:6 |
你們當試驗孤兒,直到他們達到適婚年齡;當你們看見他們能處理財產的時候,應當把他們的財產交還他們;不要在他們還沒有長大的時候,趕快浪費地消耗他們的財產。富裕的監護人,應當廉潔自持;貧窮的監護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費。你們把他們的財產交還他們的時候,應當請人作見證。真主足為監察者。 |
3、4:9 |
假若自己遺下幼弱的后裔,自己就會為他們而憂慮;這等人,應當也為別人的孤兒而憂慮,應當敬畏真主,應當對臨終的病人說正當的話。 |
4、4:10 |
侵吞孤兒的財產的人,只是把火吞在自己的肚腹里,他們將入在烈火之中。 |
5、4:127 |
他們請求你解釋關于女子的律例,你說:「真主將為你們解釋關于她們的律例,此經中常對你們宣讀的明文內,(有若干律例),有關于你們既不愿交付其應得的遺產,又不愿娶以為妻的孤女的,有關于被人欺負的兒童的,有教你們公平地照管孤兒的。無論你們所行的是甚么善事,真主確是全知的。 |
6、17:34 |
你們不要接近孤兒的財產,除非依照最優良的方式,直到他成年。你們應當履行諾言;諾言確是要被審問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