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是世界五大法律體系之一,隨著伊斯蘭教的發展擴大,逐步形成,自成體系。
愚昧時期的阿拉伯半島,只有部落約規,沒有成文的法律。因之先知穆罕默德在創建政教合一國家的過程中,特別注意立法。他立法的宗旨是:懲惡揚善,構建公平合理的社會,塑造人格完美的穆斯林。自先知開始,經過幾代人的探索努力,才得以形成規范法系。伊斯蘭教的立法原則依次是《古蘭經》、圣訓、公議、比照。在立法的全盛時期(公元八~九世紀),涌現了許多有造詣的法學家,公認著名的有哈納菲、沙菲儀、馬立克、罕百里四大教法學家。由他們研究制定的教律教法,一直使用延續至今。鐵板釘釘,不容更改。
伊斯蘭教法大體分為三個部分:
1、關于宗教功修(儀巴達特)的教律;
2、關于社會生活(穆阿麥倆特)的民法;
3、關于懲辦社會犯罪的刑法(歐古巴特)。伊斯蘭教法為伊斯蘭世界的精神文明及道德修養作出了積極貢獻。
由于時代的變化和社會的進步,以及科技的發展,現存的伊斯蘭教法除教律外在許多方面已經不適應時代的需要,于是各個伊斯蘭國家依據教法的大原則,相繼制定了一系列民法,以更好地規范社會生活。另外,各伊斯蘭國家,由大穆夫提(教法權威)針對現實社會生活中產生的新問題,制定了一些個案法例和裁決,俗稱“法特瓦”,以補充古典教法之不足,滿足社會生活對律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