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蘭經》經文的歷史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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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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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啟示下降的先后順序,準確劃分《古蘭經》經文的歷史分期,是理解經文的基本內容及其宗教思想的前提,也是研究穆罕默德生平和早期穆斯林社團歷史的依據。
但是,《古蘭經》不是一部歷史著作;雖然每次降示的啟示都與伊斯蘭教早期的歷史發展息息相關,但經文中沒有歷史日期和有關史實的記載。而且,經文是零星降示的,《古蘭經》現在的編排順序并不反映啟示降示的編年順序。穆斯林學者很早就開始收集有關“啟示降示場合”的資料,注釋經文降示的背景、原因、地點和時間,以及與先知生平有關的事件。這種傳統的經注學也沒能提供統一的歷史分期,注釋家對于“降示場合”的解釋存在分歧。進一步的研究只有對經文本身做出分析,從中尋找內部的依據,因為不同時期降示的經文,從內容到體裁都有著細微的差別。這種學術性研究比較復雜,至今仍在繼續。
《古蘭經》既沒有按照啟示下降的編年順序排列,也沒有采取按問題做系統分類的方式編排經文。反之,一位初次閱讀經文的讀者,尤其是閱讀譯文,會覺得語句似乎不連貫而重疊,文體散漫而且前后風格不一。敘述的題材經常變換,相同的經文散見各處,重大的問題也沒有集中討論,很難找出邏輯的順序和系統的結構來。穆斯林學者做過不懈的努力,證明每一章和整部經典都含有內在的順序。無論如何,啟示零零星星地陸續降示的方式,以及每段節文都與特定場合產生的需要和問題有關的事實,使《古蘭經》有了與一般書籍不同的特征。事實上,《古蘭經》是先知在不同時候向不同的對象傳誦的啟示,通過原始記錄匯編而成的,其中所反映的,一方面是先知個人深刻的宗教體驗,另一方面是當時的社會現實和伊斯蘭教的發展過程。
穆斯林學者承認經文是分成小段陸續降示的,不過每一章中的經文大體上是同一時期降示的。因此,他們將經文各章分為“麥加章”和“麥地那章”兩部分,附注在每章的標題之下。同時,他們注意到,有些節文與整章的日期不一致,有時也在附注中標明。例如,在埃及官方版中,第73章的標題和附記寫道:“穆宰米勒章。這章是麥加的,但第10、11和Z0節是麥地那的;全章20節,降示于蓋賴姆章之后。”這顯示了準確標明經文編年順序的意向。
穆斯林學者確定歷史分期的依據,主要是與“啟示降示場合”有關的圣訓和注釋學著述。早期學者曾探討過經文語匯和文體的歷史演變,但很少用做分期的依據。圣訓通常是說,某段節文的降示與某某事件有關。例如,第80章第10節,據載有個名叫伊本?烏姆?麥克圖姆的盲人來找先知,而他卻與古來什部落的幾名貴族談話,一心想爭取他們。事后降示了這段啟示。但是,僅小部分經文有圣訓說明降示“場合”,而述及的有關事件,大多是些小事,無法確知其精確時間。況且,有些圣訓的說法不一致,使得具體日期無法統一。盡管如此,穆斯林學者所做的歷史分期,仍然提供了一個粗略的歷史分期,成為現代學術研究的基礎。除少數例外,傳統的歷史分期基本上合乎史實。
現代學者對經文歷史分期的研究,主要依據經文本身提供的證據。德國學者諾迪克的《〈古蘭經〉史》將全部經文分為4個時期,即將麥加章分為3個時期。麥加前期的經文,章和節都很簡短,語言帶有韻律、飽含激情,充滿形象性描繪。每段節文均以盟誓開始,意在證明啟示的真實性。麥加中期的經文,篇幅稍長,誓言減少,而以“這是真主的啟示”或“你說”開始。基本教義用自然和歷史現象進行解釋和強調,著重說明真主的種種跡象。眾先知的故事開始提及,作為穆罕默德的先例。真主常被稱為“至仁主”。麥加后期的經文中,“至仁主”的提法消失,中期的其他特征有所發展。眾先知的故事重復提到。麥地那時期的經文,由于先知地位的變化而使內容有所改變。社團的立法和制度成為重心,經常出現對不同人群用不同語氣的講演。還提到一些當時的事件,語言意義清晰易懂。諾迪克和穆斯林學者一樣,把章作為歷史分析的單位。盡管他注意到有些節的歷史日期與章不同,但他仍然沒有做進一步的分析。
英國學者貝爾堅持對經文作更細致的考訂。既然經文是零星降示的,那么歷史分期的基本單位就應該是節文片斷,而不是章。他把每一章都分解為小的片斷,作為考證精確日期的出發點。他舉出一些例子,說明原來一次降示的經文被拆開,分別插入不同的章中。他認為,經文曾經為了誦讀等目的作過改編和修訂。而且,在匯編過程中,不同時期的經文可能記錄在皮張背面,而被抄寫員抄進同一章中。根據他的繁瑣考證,他將新的歷史分期標示在他的《古蘭經》譯本中。他把經文分為3個時期:“跡象”時期,啟示指出真主的恩惠,號召人們順服;“誦讀”時期,主要為宗教禮儀提供誦讀材料;“經典”時期,經文被收集一起以便形成一部宗教經典。可是,盡管作了精細的分析,他仍不能確定大多數經文的具體日期,還有大量經文無法確認。經文的歷史分期現在仍然是學術研究的難題。
跡 象
《古蘭經》中使用不同的術語作為啟示的名稱,或指部分經文,或指整部經典,或僅在某一時期出現,或單指某一類經文。學者們發表過不同的意見,有的即使不一定正確,也對理解經文有益。
經文大量使用的“阿雅特”(單數為“阿葉”)一詞,正式理解為“跡象”,但有一些引申的意義。有關經文的內容可大致分為4類,或許也可以表示其意義演變的4個階段:
(1)作為真主全能和賜予恩惠而顯現的自然現象。
(2)與真主使者的使命有關,并為證實他所傳遞的啟示而出現的事物,或發生的災異奇跡。
(3)由使者宣讀的跡象。
(4)作為天經一部分的跡象。
古 蘭
“古蘭”一詞在經文中經常出現,而意義則稍有不同。一般認為,名詞“古蘭”源于動詞“朗讀”、“背誦”,既可以引申為“閱讀(17:93),也可以表示為了記憶而吟誦 (17:41;87:6)。經文中的主要意義是誦讀,而且大多是指穆罕默德宣讀,他所誦讀的就是“古蘭”(16:98;27:92;96:1,3)。有一處提到真主對穆罕默德誦讀(75:17)。作為啟示的名稱,它在經文中只能是指整部經典的一部分。因為啟示是陸續降示的,直至穆罕默德去世才最后完成。而且,據史料記載,早期穆斯林一度曾對整部《古蘭經》是否已全部降示有不同意見。因此,“古蘭”一詞在經文中是指一部分誦讀的經文(10:61),而更可能是指已降示的一些經文的匯編。當然,它也可表示已宣讀的全部啟示,與以前降示的經典一樣,一部源自天經原本的經典。不論如何理解,“這部《古蘭經》”的短語在經文中出現,總是指真主已經降示的經文匯編(12:3;16:102;27:6)。它是不可能偽造的;是一部尊嚴的(50:1;85:21)、寶貴的(56:77)、偉大的(15:87)、明白的(15:1;36:69)經典。
一些現代學者認為,“古蘭”一詞源自敘利亞語,意為經典選讀,每日早晚禮拜時誦讀的課本。因此,經文說:“我確已以此為阿拉伯文的《古蘭經》”(43:3),“我確已把它降示成阿拉伯文的《古蘭經》”(12:2),似乎可以理解為降示給阿拉伯人一批可在宗教禮儀中誦讀的經文,如同信奉經典的人在社團生活中所做的那樣。在經文中,確實有幾處表明誦讀與禮拜的聯系(73:20;17:110),而且強調,它不僅證實以前的天經(10:37),而且也是“載在古經典中的”(87:18)。據此,有人特別強調“古蘭”與其適于宗教禮儀的形式之間的聯系。
不過,穆斯林最初接觸的啟示都是口頭宣讀的,誦讀是要銘記(17:41),所以真主說:“我將使你誦讀,故你不會忘記”(87:6)。穆罕默德在后來命人把啟示記錄下來,但他的主要責任是宣讀他所奉到的啟示。他也鼓勵其他人誦讀經文,或在禮拜時誦讀,作為虔信的表示。誦讀對于穆斯林來說,是保存啟示的方法,使社團符合宗教意義的方式,也是順從真主意志的最受贊許的行為之一。誦讀在早期穆斯林社團的宗教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作為虔誠信教的基本方式一直延續至今。
在穆罕默德宣讀的經文被匯編和編輯成定本后。人們通常都把經文中使用的“古蘭”一詞,理解為一部完整的經典。但是,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該詞在經文中的意義是復雜的,并不能簡單地等同于后來的意義。在經文中,從經典的意義上作為啟示名稱的,主要是“克塔布”。
經 典
“克塔布”經常與“古蘭”一起出現在經文中。該詞的定義是指某種記錄或文書。在經文中,它的意義從經典到書信、契約(27:28;243)不盡相同,共計出現250多次。在有關末日審判的描述中,每個人都將得到自己的“本子”,即記載一生行為的“功過簿”(17:71)。按照功過善惡的不同,有人從右手,有人從左手或背后接受自己的“帳目”(69:19—25)。其最寬泛的意義是指真主的知識及其對一切事物的判決;人類和世界的命運都被事先注定并記錄在經典中。“大地上所有的災難,和你們自己所遭的禍患,在我創造那些禍患之前,無不記錄在天經中”(57:22)。因此,漢譯本依據上下文所指,分別將“克塔布”譯成“天經”、“經典”、“簿冊”、“本子”、“訂約”、“書信”,都是該詞的引申意義。
經文中最常用的意義是“經典”,既指降示給穆罕默德的啟示——“天經”,也指以前降示給“信奉天經的人”所留傳的經典。在這一意義上,“經典”就是啟示。而且,降示穆罕默德的經典證實以前降示的經典,反之,以前降示的經典都是真主降示的。“克塔布”與同一意義上的“古蘭”,可以說是同義詞:兩者都表示“啟示”;在某些經文中,“克塔布”的語意更為寬泛,而“古蘭”僅指天經中用阿拉伯語降示給穆罕默德的啟示。
據此,英國學者貝爾提出區分“經典”時期與“古蘭”時期的理論。他認為,“經典”時期開始于白德爾之戰,或穆罕默德與麥地那猶太人決裂的前后。他的根據是,絕大多數提到“經典”的經文,都屬于麥地那后期,而在這一時期,“古蘭”一詞則很少出現。在此之前,即麥加后期和麥地那前期的“古蘭”時期,作為啟示的名稱,“古蘭”是最常見的通用語。他指出,穆罕默德在麥地那與猶太人及基督徒的論辯,促使他在宗教上開始排除猶太教和基督教的影響,給伊斯蘭教涂上鮮明的阿拉伯民族色彩,確立為獨立的新宗教。穆斯林社團的鞏固和發展,使得擁有一部像其他宗教那樣的經典,成為宗教生活的迫切需要。麥地那時期的經文表明,穆罕默德不再把自己的使命限于報喜訊和傳警告,或傳遞禮拜時誦讀的經文,而是接受一部降示的經典,并與以前降示的經典有所不同。經文說:“我降示你這部包含真理的經典.以證實以前的一切天經,而監護之”(5:48;2:89;3:3,7;4:105),并說:“你應當在這部經典里提及”眾先知(19:16)。這部經典大概要包括“古蘭”時期的啟示,以及早期有關“跡象”和懲罰不信道民眾的故事的啟示。可能與此有關,對經文記錄做過一些初步的匯編和安排,以適合經典的要求。這里,有關啟示名稱和概念的演變,主要是由客觀形勢的發展決定的,并最終產生對一部經典的需要。
有些經文還提到天上有一部經典,被穆斯林學者視為《古蘭經》的原本。例如,經文談到“真主降示的經典”,“記錄在一塊受保護的天牌上”,“記錄在珍藏的經本中,只有純潔者才得撫摸。”這就是在真主那里的“天經原本”(13:39;43:1—4;56:78;85:21)。另外,經文還談到“以筆和他們所寫的盟誓”(68:1),“在許多書記”手里的珍貴“冊葉”(80:13—16),真主“曾教人用筆寫字”(96:4)。穆斯林學者傾向于字義上的解釋,天上確實存在筆、紙、冊葉,有一部記錄的經典。根據真主的命令,其中一部分降示給了穆罕默德,構成伊斯蘭教的經典。但也有人對“天經原本”等說法作象征性的理解,只是借以表達一部經典的概念而已。
蘇優提在《〈古蘭經〉學問精解》中,列舉經典的55個名稱,都出自經文本身。其中直接表示啟示而又比較重要的,除已經提到的外,還有“坦齊勒”、“蘇賴”、“齊克爾”、“富爾甘”、“麥薩尼”、“希克麥”等,茲不贅述。
宗教觀念的演變
對穆斯林來說,《古蘭經》是真主的言語;真主是永恒不變的,他的啟示也是永恒不變的。可是,從另一方面說,啟示是根據伊斯蘭教發展的需要逐漸降示的,在不同時期宣讀的對象是不同的,因此,為了使人們理解和接受,啟示的內容和強調的重點會有所不同。這一點在停經學說中有明確反映。當然,確定不同時期經文所強調的宗教觀念,并非易事。事實上學者之間在細節上存在分歧。不過,對于經文中出現的重要觀念,他們都認為有線索可追尋其日期,并大致排定各種觀念的先后順序。另外,《古蘭經》的修辭學有時會有所助益。新強調的教義觀念,必然要使用某些語詞和短語,以后即使繼續出現,也不會有特殊的強調。
最早降示的經文,應出現在穆罕默德遇到族人反對之前。帶有論辯語氣和提到反對者的經文,應在此之后。根據這個判斷,早期經文所強調的教義觀念有以下幾點:
(1)真主是全能的,并對人類至仁至慈;人類生活中一切優美的事物都系真主恩賜,包括人的生命。
(2)真主將在末日對人的現世行為進行裁決,賞善罰惡。
(3)人要承認依賴真主,對真主感恩,禮拜真主。
(4)對真主感恩就不要慳吝貪婪,聚積財富,而要慷慨施舍,賑濟貧民。
(5)穆罕默德負有向他的族人宣告這些真理的特殊使命。
最初的反對可能與經文對財富的譴責有關,但正式的決裂則開始于對偶像崇拜的否定。宗教觀念的演變反映在關于真主懲罰不信道者和罪人的經文中。一方面,經文經常斷言,真主將要毀滅或懲罰今世的不信道民眾。另一方面,“審判日”的教義有了發展,用鮮明的色調描繪天園的極樂和火獄的恐怖。同時,與“審判日”一起,首次提到眾天使,至麥加后期,提到他們是傳遞真主命令和啟示的仆人,有時還與“精神”并提。“至仁主”的名稱也在這時出現,經文中表示穆斯林與真主關系的一些用語,如“懺悔”、“寬恕”、“赦免”等一起出現,反映了穆斯林正在深化的宗教意識。
遷徙以后,穆斯林與麥地那的猶太人發生直接接觸。穆罕默德曾期望猶太人承認他所奉的啟示與希伯來《圣經》同出一源,并準備與他們友好相處。但猶太人拒絕承認先知的使命,他們與穆斯林的關系日趨惡化。大約在624年3月,即白德爾之戰發生之前,穆罕默德與猶太人的關系徹底決裂。在面對麥地那猶太人的敵意,從教義上和政治上逐步做出調整的過程中,經文強調的觀念明顯發生變化,一些新的語詞和短語可以視為日期的標志。呼吁信奉天經之民支持,或談到啟示證實前經的經文,可能是麥地那早期的。對同一民族不止一次地派遣使者的經文,應屬于麥地那時期。在麥地那,經文多次稱易卜拉欣是一位先知,并談到他和易斯瑪儀的密切關系。大概在決裂前,經文就開始強調易卜拉欣“既不是猶太教徒,也不是基督教徒”,“易卜拉欣的宗教”是真正純潔的宗教。降示給易卜拉欣、穆薩和爾撒的啟示,與降示穆罕默德的相同。經文指出,雖然猶太教徒和基督教徒都崇拜“易卜拉欣、易斯哈格和葉爾孤白的真主”,但因后人的曲解和篡改而發生分歧。同時,經文還使用“哈尼夫”和“穆斯林”兩詞,表示崇信正教和順從真主的人。這些都屬于麥地那早期,不會在此之前出現。在與猶太人決裂之后,經文所強調的教義觀念變化不大。
有一些復雜的詞語和觀念,對于確定日期可以參考。例如,所有命令穆斯林戰斗或有關戰斗的經文,肯定屬于麥地那時期。為了維護麥地那社團風紀,鼓舞穆斯林士氣,經文譴責“傷風敗俗”(法薩德)、“內部分裂”(希嘎格),強調經受“考驗”(菲特奈)等,大多屬于麥地那時期。而“服從真主及其使者”的命令,猶太人和不信道者將受“凌辱的刑罰”,也都是麥地那時期使用的短語。關于不信道的民眾,早期使用“卡菲倫”,因強調他們對真主的“忘恩”。而另一種復數形式“庫法爾”只在麥地那時期使用過。“一直忘恩者”或“不信道者”常指麥加人,后期也使用。而“罪人”和“多行不義的人”在麥地那時期出現,常指猶太人。“遷士”和“輔士”是遷徙后出現的。“偽士”在麥地那早期稱為“心中有病者”,伍侯德之戰后,稱為“穆納菲貢”。直至先知去世之前,這個詞被用于表示不同的反對派集團。
麥加章和麥地那章
穆斯林學者將全部經文分為兩部分;麥加章和麥地那章,即以遷徙為界線,按啟示的場合不同,做出的歷史分期。他們所依據的資料,如圣訓和早期著述,是唯一的歷史資料。這一傳統的歷史分期,經現代學術研究證實,除少數例外,基本正確。分期本身意味著,早期穆斯林認識到,兩個時期降示的經文從風格到內容存在一些顯著的差別。
麥加章是遷徙前12年中在麥加降示的經文,約計86章,4472節,占全書節數的71%;遷徙后10年間在麥地那降示的經文,約計28章,1764節,占全書節數的29%。若考慮節的長短,則麥加章占全書的60%,麥地那章占40%。
麥加章的文體具有獨特的風格,既不是詩歌,也不是散文,而是介乎兩者之間。它是一種有韻的散文,帶有短小的誓言和重復出現的排句,富于感染力。麥地那章雖然有些節文的句尾帶有類音詞韻味,但從總體看是一種敘事和說理的散文,具有令人折服的論辯力量。
麥加章的一個特征是,宣告啟示的來源和先知的使命,經文有14處強調,這是從真主降下的啟示,并兩次命令穆罕默德說,我是同你們一樣的凡人,只是我奉到啟示(18:110;41:6)。這是麥地那章所沒有的。麥加章有5處強調,先知的使命只是宣讀真主的啟示,是報喜者和警告者。他反復宣讀的真理,是要人們只崇拜獨一的主宰,既沒有配偶和兒女,也沒有任何物可以做他的匹敵。如遭到反對,他也讓爭執交由真主裁決。經文6次重申:“我沒有派你做他們的監護者,你只負通知的責任”(42:48)。但在麥地那章中,先知不僅是啟示的宣讀者,而且也享有必須服從的至上權威。“當真主及其使者判決一件事的時候,信道的男女對于他們的事,不宜有選擇。誰違抗真主及其使者,誰已陷入顯著的迷誤了”(32:36)。
在麥加章中,啟示的性質主要是報喜訊和傳警告。經文重復17次:先知只是報喜者和誓告者。信道者將享受天園的極樂,不信道者會身受火獄的酷刑。麥加章用生動語調和翔實的內容描繪天國和火獄的情景,從總體看,懲罰的威嚇多于天國的允諾。這類經文的大量出現,與麥加章中反復提出的警告有關:“復生日”、“審判日”、“報應日”臨近了。遷徙麥地那后,先知成為社團的政治領袖,懲罰和報酬由來世轉為今世,如允諾獲得戰利品,實施鞭答一類的刑罰。
麥加章和麥地那章之間的一個重要區別,則由告誡和建議變為命令和立法。麥加章沒有任何立法意義的命令,總的精神是規勸、引導、闡述或責備。例如,第17章提出一系列道德規范,使用應當和不要的語調,最后說:“這是你的主所啟示你的智慧”(17:39)。也就是說,這些要求不是律法的規定,而是道德高尚的榜樣,沒有時間和地點的限定。到麥地那后,先知擔負立法者和統治者的角色,許多實際問題需要他做出決斷。在新的環境下,降示他的啟示從性質、內容到語氣隨之發生變化,與麥加章的啟示有明顯不同。啟示的目的既要確定基本信仰和宗教制度,也要為新建的社團規范對內和對外的行為準則。內容從禮儀制度到律例禁令,約有500多節,主要集中在第2、4和5章中。
兩者之間還有一個區別;麥加章幾乎全不涉及先知的個人生活,而麥地那章則大量地、有時長篇敘述與先知個人生活有關的事件和問題。例如第33章,在總共73節中有20節論述先知婚姻的合法性及有關問題,并指出:“先知對信士的權利,重于他們自身的權利,他的眾妻,是他們的母親”(33:6)。經文強調:真主憐憫先知,眾天使為他祝福,信士們也應當這樣做(33:56)。對于誹謗先知的人,“真主在今世和后世必棄絕他們,并為他們預備凌辱的刑罰”(33:57)。第66章整章幾乎都是敘述先知與他的妻子的關系。在第24章,有較長篇幅是為先知的妻子阿以莎辨誣,并確立了誣告不貞罪的有關規定。這樣的經文,在麥加章中是絕對沒有的。
總而言之,麥加章的主題是宗教,以后構成伊斯蘭教義的核心,而麥地那章以立法為主題,為伊斯蘭教法提供了基本依據和法律淵源,給穆斯林社會和個人確立了行為準則和生活方式。
停 經 學 說
《古蘭經》的停經學說,是以兩節經文為基礎的。這兩節經文說:“凡是我所廢除的,或使人忘記的啟示,我必以更好的或同樣的啟示代替它”(2:106)。“當我以一節經文掉換另一節經文的時候——真主知道自己所降示的——他們說;“你只是一個捏造者。’不然!他們大半是不知道的”(16:101)。
因此,經文存在被廢除、掉換或遺忘的情況,沒有異議,但對于被廢除或停止的經文的確認,宗教學者之間分歧很大。少者認為僅廢止5節經文,多者認為被廢止的經文達225節。在 《古蘭經》注釋學建立過程中,這一學說得到發展。哪一節經文被廢止,哪一節經文替代被廢止的經文,該節經文被廢止的原因,經文被廢止的節數,都是必須注釋的問題。但是,問題并沒有得到解決,困難在于確認被廢止的經文,首先要確立兩個前提:廢止的經文要比被廢止的經文晚降示,這就涉及經文的歷史分期問題;這兩節互相關聯的經文的內容不可能協調并存。
宗教學者將停經分為三類情況:
(1)記錄的言辭和內容都已消失得無影無蹤。據傳,有一節經文記錄曾神秘地失蹤,后來也在人們的記憶中消失。
(2)記錄的言辭已莫明其妙地消失,但其內容仍在發生效力;如對通奸者以石擊斃的一節經文,據說曾經存在過但丟失了,圣訓中卻保存了這一命令的內容。
(3)一節經文仍然存在,實際上已被另一節經文取代或修改;與停經學說有關的。注釋都屬于這一類。
在被廢止的經文中,節數最多的一類,是早期告誡先知對不信道者要容忍,提醒他只是一個警告者,把對叛逆者的懲罰交由真主處理等內容的經文。而廢止它們的經文,多是命令先知和信士們去戰斗和英勇殺敵。例如,被廢止的經文:“你說:‘眾人啊!我對你們只是一個直爽的警告者’”(22:49),“如果他們與你爭論,你應當說:‘真主是知道你們的行為的’”(22:68),“你應當以德報怨”(23:96),“你讓他們暫時沉浸在自己的困境之中吧”(23:54),“你當忍受他們所說的話”(38:17;20:130),“我們雙方都是等候的,你們等著吧”(20:135),“你應當忍受他們所說的讕言,而溫和地退避他們”(73:10),“你對他們不要急躁”(19:84),“應當警告他們悔恨之日”(19:40),“應當恕饒他們,原諒他們”(2:109)。廢止的經文:“戰爭已成為你們的定制”(2:216),“你們要與他們戰斗”(9:29),“你們要討伐鄰近你們的不信道者”(9:123),“你們當反抗他們直到迫害消除,而宗教專為真主”(2:193),“你們在哪里發現以物配主者,就在那里殺戮他們”(9:5),“你們在那里發現他們,就在那里殺戮他們”(2:191)。
另外還有兩節經文,與停經學說有關。這兩節經文說:“真主任意勾銷和確定〔經典的明文〕,在他那里有天經的原本”(13:39);“在你之前我所派遣的使者和先知,沒有一個不是這樣的:當他愿望的時候,惡魔對于他的愿望,有一種建議,但真主破除惡魔的建議,然后,真主使自己的跡象成為堅確的”(22:52)。對于這兩節經文,特別是后一節,牽涉的問題很復雜,存在較大的爭議。此外,有些經文在內容上不一致(如2:256與9:29;49:13與5:57;3:28,118),偶而也被當作停經問題來討論。
教法學家和教義學家以更大的范圍來討論停經學說。特別是教法學家,必須確定經文的規定,哪些被廢止,哪些仍然有效。有時還討論圣訓廢止經文規定的可能性。沙斐儀(767—820)對此做出規定:一則圣訓若要廢止一節經文,這則圣訓必須得到其他經文的證實。有人認為,停經學說不應根據經注家和教法學家的意見,而應遵從先知或圣門弟子的權威傳述。這樣做有時需要對兩節經文的明顯矛盾做出判斷,并要有經文的歷史分期知識為依據。一些宗教學者主張對停經學說施加限制,例如,只適用于命令,不適用于敘述、允諾和威脅。行為方式問題,如在麥加要求忍耐而在麥地那則命令戰斗,只是形勢不宜而延期頒布命令而已,不一定屬于停經問題。有時經文做出不同的規定,但遵奉前一個規定仍然得到允許。蘇優提在其《〈古蘭經〉學問精解》中,采納這些限制,將停經的經文限為20節,并一一列舉。對于允許繼續誦讀被廢止的經文,他提出兩點理由:(1)被廢止的經文也是真主的言語,誦讀是應該贊許的;(2)停經是為了使事情更好和更容易,因此保留和誦讀更早的規定,是紀念和贊頌真主的恩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