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問題
獎勵主體過窄,缺乏階梯性。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獎勵政策,針對性過強,獎勵名額太少。例如,只獎勵本地地接業務最大的一家旅行社,其余的旅行社往往沒有獲獎機會,這樣固然能夠防止“撒胡椒面”式的不利后果,但也難以起到促進大多數旅行社轉變業務經營結構主做地接業務的作用。特別是在中西部的一些地區,旅游開發相對滯后,并且受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所限,旅游基礎設施建設還比較薄弱。這些地方的旅行社往往以組團業務為主,通過將本地游客組織到旅游目的地游覽來獲利。況且在一個地接市場不成熟的地區,做地接業務的旅行社數量本來就比較少,出現個別業務相對突出的旅行社也屬于正常現象。而大部分旅行社的地接業務都處于第二梯隊,如果獎勵名額太少,難以使他們在地接業務上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人力。
獎勵主體概念模糊。能對本地經濟起到顯著拉動作用的是那些主做地接業務的旅行社,它們將外地游客組織到本地區游覽觀光,產生消費,為本地帶來經濟利益。但做地接業務的旅行社在經營方式上也有很大區別,即做自聯團還是橫向團。
所謂自聯團,一般是指旅行社派工作人員在外地自主宣傳、招徠游客,然后再組織到本地游覽,實行的是自我一體化操作。做自聯業務的旅行社往往是單槍匹馬地經營,所以,付出的人力、物力、財力都很大,有的旅行社甚至常年派工作人員在外地搞營銷、做自聯業務。這樣不但能給本社帶來經濟利益,也因為在外地的宣傳而給所在地區帶來很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橫向團則是由其他地方的旅行社將組好的團交給其接待。這種地接社不是靠主動出擊市場來營利,而是被動地接待,對地接市場的發展只能起到十分有限的作用,這在某種程度上說也是地方保護主義的產物。到目前為止,仍有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門為了維護本地利益,強行要求外地旅行社必須把旅游團交給當地的旅行社接待,這樣就會人為地造成一些旅行社坐享其成。而且往往是這些在地方政策保護下的旅行社,其地接業務量是驚人的,因為來團必交,所以就可以坐等上門客。
有的地方在獎勵地接業務量“最大”的旅行社時,未能很好地將兩者區分開,使做自聯團的旅行社與做橫向團的旅行社站在不同的起跑線上。所以說,如果所獎勵的旅行社概念區分不清,單純獎勵地接業務量最大的旅行社,肯定會挫傷那些在外地自主聯團旅行社的積極性,也會影響其他旅行社轉型做地接業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利于刺激本地地接業務的長遠健康發展。
獎勵措施單調,難以形成完善的體系。設計合理的獎勵措施勢必會對本地區旅游市場的格局形成一定的影響,所以,一些地方政府在獎勵政策的制定上也是煞費苦心,但仍有值得商榷之處。比如說,有較多的獎勵政策都是針對旅游專列和包機,而對其他旅行社的組團情況有所忽視,顯得比較單薄。不可否認,專列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很大,但畢竟能做專列業務的旅行社較少,而促進本地地接市場發展的,更多的是那些“草根”旅行社,通過以少積多的方式,為本地地接市場提供了源源不斷的游客。在獎勵辦法的制定上,應為這些旅行社設置必要的獎項。另外,一些地方的獎勵措施少,難以形成體系,發揮不出“組合拳”的威力。
獎勵政策缺乏穩定性。有的地方在創業初期,對獲獎旅行社的獎勵兌現比較及時,獎勵也比較到位。但隨著旅游人數的增加,在做大做強后,獎勵政策就變了,好像覺得效果已經達到了,有的地方甚至取消了獎勵政策。這種井底之蛙的做法,給當地的旅游市場發展起到了很大的負面作用。
幾點對策
找準獎勵對象,擴大獎勵范圍。旅游獎勵政策的最終落腳點是促進本地地接業務的發展,使本地區由組團市場向旅游目的地轉變,所以獎勵的對象區分就很重要,應注重對那些發展自主外聯業務旅行社的獎勵,或給予一定金額的赴外地宣傳補助。在獎勵的范圍上也應防止過窄、過少的現象,獎項設置要合理,建議可設3個或5個獎勵級別,或者根據旅行社自主外聯的情況,每招徠到一個游客,就給一定數額的獎勵。擴大受惠的主體,使做地接的旅行社不但可以在所做業務中獲益,而且,可以根據接待人頭數領獎,這樣旅行社就會看到做自聯地接業務的經濟效益,想方設法地做好自聯地接業務,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做組團的旅行社會看到做地接業務更有利益,從而逐漸開辟自主外聯市場,出現眾多旅行社自主外聯的“燎原”之勢,避免以往由旅游主管部門和少數旅行社零星外聯、外宣的被動局面。
創新獎勵方式,多種獎勵措施齊頭并進。在對旅行社的獎勵方式上也要大膽創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接待入境旅游與接待國內旅游的地接社采用不同的獎勵標準和措施,在獎勵對象上也應有所突破。有的地方不但獎勵本地旅行社而且也獎勵外地送團最多的旅行社,從而激發了外地旅行社推廣本地景點的積極性,這些都是很好的創新。
目前,很多地方的獎勵都是以獎金的形式出現,比如說,組織一個人數相當的專列,給予多少現金獎勵,而沒有對其他旅行社做地接業務的獎勵,所以在獎勵的方式上要有所突破。例如,對做自主外聯業務的旅行社根據其業績給予一定的補助或獎勵,其發生的廣告費用,經稅務部門核準,可以據實在企業繳納所得稅前扣除;也可以給專門做本地市場的外地旅行社報銷一定比例的廣告費;或根據接待人數的多少免去一定比例的景區門票。
以立法的形式,確保獎勵政策的穩定性。為了防止對旅行社獎勵政策的隨意更改,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將獎勵政策確立下來。有的地方政府規章明確規定“鼓勵本地旅行社積極開展自聯地接業務,旅行社開展旅游業務表現突出的,應予獎勵”。而且,在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設置獎勵政策的同時,也應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細化獎勵標準,使對旅行社的獎勵政策,真正起到促進旅行社做大做強地接業務、加快本地經濟發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