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乃斐及其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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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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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布"哈尼法(700一767)是遜尼派著名教法學家,哈乃斐法學派的奠基者,位于四大正統教法學派的創始者之首,被尊稱為大伊瑪目。 其教法學說在伊斯蘭教法史上占居重要地位,其教法律例以靈活、寬容、適度著稱。
歷史上,哈乃斐學派曾被阿巴斯王朝和奧斯曼帝國奉為官方教法學派。 該學派被傳播到世界各地。 伊拉克、巴基斯坦、敘利亞、中亞、中國等地都遵行該教法學派。 該帕特點:
1.《古蘭經》為首要立法淵源。
2.限制《圣訓》的使用。
艾布"哈尼法對圣訓的選用十分嚴格,由于當時收集、輯錄圣訓的工作尚未全面開展,各派為了論證各自的觀點,不惜大量假托、偽造圣訓,故他對采納圣訓立法持謹慎態度,選用圣訓十分嚴格。引用的圣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連續傳述的; 2"至少有一名直傳弟子向數字弟子當面傳述; 3"教法學家一致公認正確的圣訓。
3.靈活、寬容、通權達變。
哈乃斐派又稱“意見派”。 即在無經、訓明文循的情況下,憑借“意見”和“模擬”對不斷發生的問題作出合乎教法的裁決。 對于經、訓未提到的問題,哈乃斐派認為可通過理智慎重考慮,權衡利弊,然后對該問題作出是否合法的判斷。
4.注重實際、不拘一格。
哈乃斐學派以擅長使用“模擬”和“擇善”原則而著稱,遵照《古蘭經》和圣訓的精神,結合時空,各種背景等因素作出有利于公眾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