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旅行社組織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活動,保障出國旅游者和出國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中國公民到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公布的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國家旅游;組織中國公民到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公布的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國家進行涉及體育活動、文化活動等臨時性專項旅游的,須經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條 旅行社經營出國旅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脟H旅行社資格滿1年;
(二)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有突出業績;
?。ㄈ┙洜I期間無重大違法行為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