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及國家政策法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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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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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統一印制《中國公民出國旅游團隊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在下達本年度出國旅游人數安排時編號發放給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部門核發給組團社。
組團社應當按照核定的出國旅游人數安排組織出國旅游團隊,填寫《名單表》。旅游者及領隊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應當填寫在《名單表》中,經審核后的《名單表》不得增添人員。
第八條 《名單表》一式四聯,分為:出境邊防檢查專用聯、入境邊防檢查專用聯、旅游行政部門審驗專用聯、旅行社自留專用聯。
組團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旅游團隊出境、入境時及旅游團隊入境后,將《名單表》分別交有關部門查驗、留存。
出國旅游兌換外匯,由旅游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護照的,可以直接到組團社辦理出國旅游手續;沒有有效普通護照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護照后再辦理出國旅游手續。
組團社應當為旅游者辦理前往國簽證等出境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