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及國家政策法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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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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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組團社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專職領隊。
領隊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領隊證。
領隊在帶團時,應當佩戴領隊證,并遵守本辦法及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旅游團隊應當從國家開放口岸整團出入境。
旅游團隊出入境時,應當接受邊防檢查站對護照、簽證、《名單表》的查驗。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旅游團隊可以到旅游目的地國家按照該國有關規定辦理簽證或者免簽證。
旅游團隊出境前已確定分團入境的,組團社應當事先向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旅游團隊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分團入境的,領隊應當及時通知組團社,組團社應當立即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