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及國家政策法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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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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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組團社應當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組團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國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報價不得低于成本。
第十三條 組團社經營出國旅游業務,應當與旅游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應當包括旅游起止時間、行程路線、價格、食宿、交通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旅游合同由組團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第十四條 組團社應當按照旅游合同約定的條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組團社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第十五條 組團社組織旅游者出國旅游,應當選擇在目的地國家依法設立并具有良好信譽的旅行社(以下簡稱境外接待社),并與之訂立書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擔接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