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及國家政策法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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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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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組團社及其旅游團隊領隊應當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約定的團隊活動計劃安排旅游活動,并要求其不得組織旅游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游項目,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
境外接待社違反組團社及其旅游團隊領隊根據前款規定提出的要求時,組團社及其旅游團隊領隊應當予以制止。
第十七條 旅游團隊領隊應當向旅游者介紹旅游目的地國家的相關法律、風俗習慣以及其他有關注意事項,并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嚴、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第十八條 旅游團隊領隊在帶領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按照組團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第十九條 旅游團隊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難和安全問題時,領隊應當及時向組團社和中國駐所在國家使領館報告;組團社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