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黑德”初探
來源:伊斯蘭之星
時間: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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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說兩句
一、“討黑德”是伊斯蘭教的信仰核心和信仰論點。
黑德”是阿拉伯語音譯,該詞含有:統一、合一、劃一、合成一體等意。作為專用術語,該詞專指“認主獨一”之信仰。伊斯蘭教的教義學和法學都是以“認主獨一”為基本原則的。
“認主獨一”是唯一正確的信仰論點。因為凡為宗教者統屬有神論,有神論分為一神論和多神論。多神論的來源是將歷史人物或某種物質神化,進行崇拜。實際上崇拜的是人或物,而不是神。凡將歷史人物或物質神化進行崇拜的,無論他的觀點和口號如何,都脫離不了個人崇拜和物質崇拜,統屬多神范疇。因此稱“認主獨一”是有神論宗教的唯一正確的論點。這是天經地義的。
《古蘭經》指出:“他已為你們制定正教,就是他所命令努哈的,他所啟示你的,他所命令易布拉欣、穆薩和爾薩的宗教。你們應當謹守正教,不要為正教而分門別戶。以物配主的人們,以為你所教導他們的事是難堪的。真主將他所意欲者招致于正教,將歸依者引導于真理”。(42:13)此節經文指出:1、正教即“認主獨一”的宗教。2、從人祖阿丹到努哈圣人,努哈是繼阿丹圣人之后第一個在“認主獨一”的基礎上有法律(沙里亞)的先知。3、從易布拉欣、穆薩、爾薩到至圣穆罕默德(求真主賜福安于他們),他們是擁有獨立法律的先知。所謂獨立法律,是指在正教——“認主獨一”的基礎上,隨著社會的發展,根據具體的事實,在真主的啟示引導下,對先于自己的法律進行改良、更新和補充。故這五位先知稱為大圣,他們之間出現的或同時代出現的眾先知和使者,僅各自傳達先于自己的擁有法律的使者的教法而已。歷代先知奉命教化自己的族人放棄多神崇拜和犯罪行為,樹立“認主獨一”的正信,崇拜獨一的主宰,不要脫離宗教的正確信念去另立門戶,但對多神崇拜者來說確是難堪的,他們偏要脫離正教——“認主獨一”去崇拜人或物質,另立門戶,與堅持正教信仰者公開對抗。但是受真主引導的正信者——穆斯林卻堅持“認主獨一”這一絕對真理,并為之奮斗終生。
二、“討黑德”是正信的基礎。
伊斯蘭教的教義學、法學是在以“認主獨一”為基礎的原則上發展起來的,都屬于“認主獨一”的信仰文化組成部分。伊斯蘭教的所有信條都是圍繞“認主獨一”這一核心制定的。穆圣說:“正信是信真主、信天使、信經典、信圣人、信后世、信定然”。(見《塔志圣訓》)這六條信仰其二、三、四條原文都有一個歸真主的代名詞,意思是信真主創造的天使、降下的經典、派遣的圣人,真主是后世唯一的君主和歸信唯一真主制定的定然。這充分說明信真主是信仰的核心,同時也必須信仰真主為人類今后兩世的利益所要求的其他信條,如樂園、火獄、考算、善惡天秤等。這些信條都不脫離“認主獨一”這一原則,故缺一其他皆不生效。
圣訓中指出的六大信仰除內心確信外,必須宣誓出來,叫“口舌招認”,構成信仰的兩大要素。“口舌招認”是宣誓“清真言”和“作證言”。“清真言”和“作證言”內容實質上是一樣的,教義上稱為“兩證詞”。其依據是來自如下圣訓:“伊斯蘭教建立在五項基礎上:念、禮、齋、課、朝”。這段圣訓中的“念”,原文是“作證萬物非主,惟有真主,作證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念全句是伊斯蘭教的五功之“念功”。穆斯林一生念一次是主命。一生只念第一證詞“萬物非主,惟有真主”,不念第二證詞“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其信仰不生效、不完整。因為沒有接受穆圣的使命。至于圣訓中指出的:“臨終者最后一句話是“萬物非主,惟有真主”的人進天堂” (見《塔志圣訓》)是指在信仰成立、完整之后,到彌留之際,念此句是得著信仰歸真的象征。
三、清真言的含義。
“萬物非主,惟有真主”的含義是:除真主之外,萬物都有求于真主,萬物都需要真主,而真主是無求于萬物的。有二十八條信條歸于“無求”之下:真主是存在、無始、永恒、不同于有始的事物、自立、全聽、全觀、能言、能為和判定嚴密井然,無論使某物的產生或拋棄任何事物對真主都不是當然的。真主處理任何事情也不受任何被造物的制約和影響的。這十四條加上其對立面(真主不是不存在的等)十四條,共二十八條誠信。加上納入萬物需求主宰之下二十二條信條,如主宰是有生活、能力、意志和知識及其必需所屬,即永活的、大能的、有意志的、全知的、唯一的、創造眾世界的、掌管萬事萬事物、不受任何事物的影響等。這說明“萬物非主,惟有真主”共包括五十條誠信。
納入“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之下的十二件信條是:使者和先知必然是誠懇的、守信的和傳達使命的、及其對立的四項,如不撒謊,不爽約等;人類對使者和先知的陷害可能落實也可能不落實等。總而言之,清真言共包括六十二件信條。這樣兩句話就構成了伊斯蘭教的“認主獨一”的信仰宣言。
主要參考:《宗教學科復興》之注釋第二冊17——18、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