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人必婚
真主造化的人類﹐非男即女﹐沒有其它的類型﹐男人和女人構成了全人類﹐因此人類社會的和諧與太平﹐首先是男女之間的關系融洽﹐互相寬容和諒解。 男女之間最密切的結合就是通過婚姻關系的夫妻﹐這是真主造化的人類天性﹐必須如此。《古蘭經》說﹕“他的一種跡象是﹕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互相依戀她們﹐并且使你們互相愛悅﹐互相憐憫。 對于能思維的民眾﹐此中確有許多跡象。”(30﹕21) “真主以你們的同類做你們的妻子﹐并為你們從妻子創造兒孫。 真主還以佳美的食物供給你們。”(16﹕72) 男人與女人結成夫妻﹐建立家庭﹐生兒育女﹐傳種接代﹐都是人類的正常活動﹐適應和服從真主造化的人類天性。 在世界的許多其它宗教中﹐男女之情被看作是不潔凈的行為﹐所以在猶太教﹑基督教和佛教中都有高級修道士不許可結婚或接觸女性的規定﹐而在伊斯蘭的教義之中不存在這種奇異的概念。 先知穆圣肯定地說﹕“在伊斯蘭之中﹐沒有禁欲主義的修道院制度。” 他說﹕“結婚是我規定的傳統。 如果有人拒絕結婚而堅守單身﹐那不是我確定的傳統。” 伊斯蘭的婚姻制度對于達官貴人和販夫走卒都是一樣﹐法律的條件和準則一律平等﹔丈夫和妻子﹐不論貧富或社會地位﹐遵守同樣的規范原則。
伊斯蘭社會根據真主在《古蘭經》中的啟示和先知穆圣的圣訓立法﹐確定男女婚姻關系具有信仰行為(Ibadah)和社會責任(Muamalah)兩個方面的性質。 成年的男女應當結婚﹐成立家庭﹐這是服從真主命令和順從人類生理天性的信仰行為﹐夫婦的互相愛慕和敬重﹐共同撫養兒女﹐是取悅于真主的表現。 作為社會的責任﹐只有建立穩固的家庭﹐才能承擔起社會義務﹐使人類的文明進步和發展。 先知穆圣說﹕“一個人結婚成親﹐完成了一半信仰﹔另一半是他敬畏真主的行為。”《布哈里圣訓集》 有許多圣訓明確闡述了婚姻對成年男女的必要性﹐例如“使降低視線和行為溫和”﹐防止亂倫﹑亂交﹑淫亂﹑通奸和同性戀的罪過行為﹐因此﹐婚姻和夫妻兩性關系直接的效果就是個人情緒穩定﹐有利于社會實行法治。
二﹑婚姻的條件
根據伊斯蘭的法制﹐婚姻是成年健康男女必須的“當然”(Wajib)行為﹐條件是男人有足夠生產能力﹐創造財富﹐養育妻子和兒女﹐并且身體健康﹐沒有精神失常或癡呆癥。 婚姻是當然的行為﹐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真主造化的男女都有生理上的性欲需要﹐真主只許可通過婚姻一種途徑發生兩性關系﹐法律規定﹐非婚姻的男女關系都是不合法的行為(Zina)。根據馬立克大伊瑪目的法學主張﹐婚姻比生產能力更為重要﹐例如一個男子沒有建立事業﹐沒有找到掙錢養家的工作﹐但許可結婚﹐暫時依賴別人幫助生活﹐先成家﹐后立業。 但是﹐哈乃菲學派的理論認為﹐不具備經濟條件﹐匆忙結婚不合適﹐因為男人為了支撐家庭﹐他可能淪為盜賊﹐或者受生活所迫﹐做不合法的營生﹐因為養活家庭是丈夫的主要責任。哈乃菲學派還規定了其它一些不適于結婚的條件﹐例如男子生理有疾病﹐可能把疾病傳染給妻子或后代﹐或者男子沒有性功能﹐或者對妻子和兒女沒有愛心。 即使在西方婚姻自由的社會﹐這些都是男女雙方應當慎重考慮的必要條件﹐因為婚姻之后的生活很長久﹐男女雙方不能單憑一時感情沖動﹐應當有對未來的打算和憧憬﹐保證婚姻生活美滿﹑幸福。
三﹑婚姻自主
A﹑“婚姻自主”聽起來很時髦﹐而在伊斯蘭的經典和法制中﹐開始于一千四百多年前先知穆圣時期。 不過有一點應當聲明﹐伊斯蘭傳播到世界許多地方﹐成為許多民族的共同信仰﹐但伊斯蘭的新思想經歷了千年也沒有完全被徹底接受﹐頑固的傳統陋習和保守思想﹐抵制伊斯蘭的自由婚姻制度﹐如許多地方至今仍舊堅持女兒婚姻大事必須服從“父母之命”。 各種民族化的地方風俗和陋習都將不斷糾正﹐隨著時代發展﹐人的思想開發和進步﹐伊斯蘭的婚姻自主進入了一個新時期﹐更加容易被廣泛理解和接受。先知穆圣說﹕“如果有人看重女方的權力和地位﹐同她結婚﹐真主將使他生活在羞辱之中。 如果有人看重女方家財萬貫﹐同她結婚﹐真主將使他生活在貧困之中。
如果有人只看到女方俊美漂亮﹐同她結婚﹐真主將使他變得丑陋。 如果結婚是為了克制視線﹐行為更加謹慎﹐專心善待妻子﹐真主的恩典將使妻子愛丈夫﹐將使丈夫愛妻子。” 這一段圣訓是為婚姻自主澄清了一個明確的定義﹐首先是確定了自由的選擇﹐但自由之中必須有局限和規則。 如果貪圖對方的家族顯赫的社會地位﹐貪圖對方家產和錢財﹐貪圖女子表面的美色﹐都不是真正的“自主”﹐因為別有所圖。 真正的自主﹐是決心共同生活﹐相依為命﹐排除私心雜念﹐在社會上更加謙虛謹慎﹐對待妻子真心愛慕和善待﹐可保婚姻幸福長久﹐同甘共苦。
B﹑婚姻自主更為重要的一點是﹐自己做決定﹐不受外來的壓迫和干擾﹐別人的意見只是參考﹐父母和親屬的希望和要求應當給予尊重﹐全面衡量和思考。 因為結婚的男女﹐必定是成年的健康人﹐并且結婚的目的是考慮今后獨立生活﹐因此應當相信有獨立思考的能力﹐也有為父母和親屬考慮的社會責任感。 一旦男女雙方有了決策﹐等于宣布今后成敗的責任也由自己承擔﹐伊斯蘭規定任何人干涉或阻止﹐都屬于非法行為。 《古蘭經》說﹕“當她們與人依禮而互相同意的時候﹐你們不要阻止她們嫁給她們的丈夫。”(2﹕232)
大伊瑪目馬立克等數字法學家對這段經文有他們的解釋﹐他們膂b為年輕的姑娘缺乏生活經驗﹐而偏重感情﹐難免有熱戀的激情﹐對男方了解不足。 他們堅持主張女方應當尊重父親或監護人的意見﹐他們應當為姑娘的婚姻和前途負責任﹐做必要的調查研究和深入了解。 如果發現不合適﹐不是強制性阻止﹐而是規勸﹐對于有理智的女子﹐應當明白父親或監護人的善意。 他們舉例說﹐先知穆圣曾經對追求法蒂瑪"加斯的兩個男人提出了否定的意見。 先知穆圣對她說﹐這兩個男子對她都不合適﹐穆阿維耶因為懶惰而貧窮﹐而阿布"朱哈姆性格狂暴。 最后她拒絕了這兩個人﹐而選擇了另一位烏薩瑪成為自己的如意郎君。
C﹑穆斯林對婚姻的嚴肅性﹐是對婚姻自主的慎重態度。 現代的西方人﹐每一對婚姻都包涵著60%以上的生存危險性﹐因為熱戀的激情﹐使男女雙方對婚姻失去了嚴肅性﹐當作性交易或游戲﹐互相臨時滿足和玩弄﹐離婚比結婚更容易。 每一次離婚所造成的精神﹑健康﹑經濟損失和對年幼子女的傷害無法用物質多數來衡量﹐因此﹐婚姻自主與嚴肅認真是相輔相成的兩個重要方面。 《古蘭經》說﹕“你們既同床共枕﹐而且她們與你們締結過一個堅實的盟約。”(4﹕21) 男女婚姻的“盟約”在社會環境中是法制﹐但在敬畏真主的精神領域中是信仰﹐向真主的表白﹐兩人真心相愛﹐天長地久。 只有嚴肅認真的深思和考慮過﹐才是真正的獨立自主﹐心甘情愿﹐如同結盟﹐一言既出﹐駟馬難追﹐共同承擔責任﹐也共同享受愛情的甜蜜。 離婚是許可的﹐但在伊斯蘭法制中﹐離婚是最不受鼓勵的合法行為﹐意思是﹐盡量避免離婚。 如果從一開始有真心的愛情﹐真正的自主﹐導致離婚的可能性就很小。
D﹑伊斯蘭的婚姻制度禁止妻子為丈夫殉葬﹐或守寡立貞潔牌坊﹐不論是離婚或丈夫去世﹐伊斯蘭鼓勵寡婦再嫁﹐重新組成新家庭。 離婚的女子只須守候四個月零十天的“待婚期”﹐便可再次舉行婚禮當新娘(古蘭經﹐2﹕234)。 婚姻自主和監護人的制度對于再嫁的寡婦也同樣適用﹐因為要保證她們再婚的安全和幸福。
E﹑伊斯蘭禁止情敵競爭。 求婚者應當遵守社會道德規則﹐在得知先有人向一個女子提議求婚時﹐應當尊重對方的認真考慮﹐不應當同時加入競爭﹐成為情敵對手。先知穆圣說﹕“信士與信士互為弟兄﹐弟兄之間不參與討價還價的競爭﹐互相排擠。 他的一個弟兄向一個女子提親的時候﹐不應當參加求婚﹐應當等待那個弟兄收回提議﹐才能提出自己的婚姻要求。” 根據阿布"哈尼法﹑沙斐儀和馬立克三位大伊瑪目的判斷﹐在得知有人提親在前而后追求同一個女子﹐是有罪的行為。假如不知情﹐無意中求婚而得﹐最后同這位女子成婚﹐那么﹐后來得知此事時﹐應當立即向前一位求婚者要求恕罪﹐并且向真主做懺悔。 不參加求婚者的競爭﹐這也是保證婚姻自主的規則之一。
伊斯蘭的婚姻制度﹐是保證成婚者的幸福﹐社會和諧與安定。 雖然婚姻自主﹐但對社會上復雜情況和多層關系﹐應當有全面的考慮﹐穆斯林男女之間要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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