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斯蘭慈善理念及基本特點
重視慈善是世界各大宗教的共同特點,慈善理念是宗教倫理觀的共同內涵,是宗教信徒慈善行為的重要精神力量。伊斯蘭教與基督教、佛教、道教等各大宗教一樣,講求慈善的道德性與志愿性,以基于自覺自愿心理基礎的周困濟貧、助人為樂為社會成員的必備美德。《古蘭經》說:“你不會獲得正義,除非費用你自己所愛”。(3:92)圣訓也強調:“不愛弟兄只愛自己的人沒有信仰。自己吃飽,鄰居挨餓的人不是信士。無論誰今世去掉一個穆斯林的困難,安拉將在審判日去掉他的困難。”伊斯蘭教慈善理念在倡導積極行善的同時,也顯示出自身獨有的豐富性和開放性特色。
伊斯蘭慈善重視具體性原則與根本性原則及二者的相互結合。具體性原則是指在伊斯蘭教宏觀提倡積極行善的同時,對慈善活動的范圍和對象做出明確劃分,要求切實解決不同人群的具體問題。《古蘭經》規定:“賑款只歸于貧窮者、赤貧者、管理賑務者、心被團結者、無力贖身者、不能還債者、為主道工作者、途中窮困者。”(9:60)[1]經文明確指出穆斯林日常生活常見的八種適合優先捐助的人群,使穆斯林行善助人具有明白清晰的目標指向,使伊斯蘭的慈善理念具體又形象,堅定又不呆板。不僅如此,伊斯蘭經訓還指出要針對不同人群解決其具體困難。《古蘭經》反復強調要設法滿足弱勢群體的最基本生存需要,幫助他們緩解饑餓、治療疾病、減輕債務等,解決現實而緊迫的問題。伊斯蘭教慈善的具體性原則,深化了人類生存的本質問題,有助于人們認清繁榮的假象,克服慈善實踐中的好高騖遠和華而不實,對保證慈善活動的長期性和絕對必要性有規范和警示意義。
伊斯蘭慈善的根本性原則,是指慈善不能停留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初級水平,而應在解決具體問題的同時,立足長遠和全局,以普世的價值,從根本上減少弱勢群體的數量,減輕弱者的痛苦,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整體和諧。為此,伊斯蘭教一方面鼓勵弱勢群體自強自立,積極自救。[2]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幫助弱者實現自立。具體而言,就是社會有責任幫助窮人培養良好的勞動習慣,掌握維系生存所需的基本技能,增加窮人的就業。先知穆罕默德自己從不千篇一律對乞丐進行直接施舍,而是有時幫助他們找到工作,勸勉他們以積極謀生代替卑賤的乞討。其方法運用于現代,就是穆斯林要大量發展教育,以興辦職業培訓作為非常有效的慈善方式,激勵人們更好地“在大地上尋找真主的恩惠”,以一個積極自救的社會取代一個等待救助的社會。
伊斯蘭慈善主張社會問題標本兼治,以預防和拯救相結合的方式,提高慈善的整體效率。一般人們理解的慈善,重點是向弱勢群體提供直接幫助,解決受助者的精神或物質困難,我們可稱之為拯救性慈善。拯救性慈善在發揮巨大現實意義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帶有行動滯后、方法被動的嚴重缺憾。事實上,人們發現有很多弱勢群體的痛苦并不一定是自然災害導致的結果,而是社會道德敗壞和秩序不公的產物,其本身完全是可以預防和避免的。真正意義的慈善,不可能只顧治病而不管預防。所以有必要倡導一種善念和善舉,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防止社會弊病的發生。這種思想和行動,我們姑且稱之為預防性慈善,它的目的,是杜絕社會疾病滋生的渠道,消除隱患,從源頭減少社會對拯救性慈善的大量需要。相比而言,預防性慈善雖具有間接性和模糊性,但也有先發性和預見性。它的最大特點是從法律和道德層面阻止人們從事潛在的破壞行為,遏制人的欲望和沖動,保護社會相關利益。通俗地講,拯救性慈善是通過“有為”來踐行善的理念,而預防性慈善則是以“無為”來培育善的環境。
伊斯蘭的預防性慈善主要表現為穆斯林必須堅持履行一系列否定性禁令,防止個人行為對社會產生連帶破壞作用,導致社會弱勢群體范圍的擴大。這些禁令大致包括:一,禁止侵占別人的合法財產。“借詐術而侵蝕別人的財產”(4:29),“賄賂官吏”(2:188),“侵吞孤兒的財產”(4:10)等等,都在伊斯蘭法的禁止和干預之列,是伊斯蘭預防不幸的重要方面。二,禁止克扣別人的合法收入,倡導勞動力和商品交易公平合理。“你們不致虧枉別人,你們也不致受虧枉。”(2:279)“你們當使用充足的斗和秤,不要克扣別人所應得的貨物。在改善地方之后,你們不要在地方上作惡。旨在保護各有關方面在經濟交往中的合法收益”(7:85)三,尊重、保護婦女的人格尊嚴和財產權益。伊斯蘭教規定婦女有獲得遺產和獨享自己財產的權力。《古蘭經》說:“信道的男女互為保護人。”(9:71)穆斯林“不得強占婦女,當作遺產。”(4:19)“如果你們休一個妻室,而另娶一個妻室,即使你們已給過前妻一千兩黃金,你們也不要取回一絲毫。”(4:20)“凡被休的婦女,都應得一份照例的離儀,這是敬畏的人應盡的義務。”(2:241)伊斯蘭教也禁止侮辱婦女:“凡告發貞節的婦女,而不能舉出四個男子為見證者,你們應當把每個人打八十鞭,并且永遠不可接受他們的見證。這等人是罪人。”(24:4)以此保護婦女無論處于婚姻狀態還是非婚姻狀態,其財產權利不被剝奪,防止婦女淪為社會不良道德的犧牲品。四,禁止利息。伊斯蘭教認為,一定量的貨幣必須與一定的產品相對應,經濟活動中的一方如果在沒有提供相應產品的情況下向另一方額外索取一定貨幣,或僅僅因為借給別人貨幣而要求收取報酬,都會構成利息。利息的實質是在不付出勞動的情況下無償占有別人的勞動成果,屬于一種不勞而獲的剝削行為,因此是非法的。伊斯蘭教嚴厲譴責和禁止利息。但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演變,利息不僅廣泛應用于個人和社會層面,還成為一種普遍的國際經濟現象,是富國和跨國金融集團剝削窮國弱國的有效手段,導致南北國家更加分裂,造成巨大的經濟和人道災難。國際人道主義援助在金融利息剝削造成的災難面前總是顯得杯水車薪,無能為力。2008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造成的全球性破壞迄今仍有目共睹。通過禁止利息來防止剝削,保護就業,是伊斯蘭教預防性慈善的核心內容。伊斯蘭教以禁令倡導“無為”,對預防貧困、失業等社會疾病有很大現實啟發意義。并且,預防性慈善相比拯救性慈善,只需要投入愛心和制度,不需要投入資金和物質,可謂投入少而收益多,與當前黨和政府大力提倡的和諧社會理念稱得上是異曲同工,殊途同歸。
伊斯蘭慈善含有尊重制度和規范建設的積極因素。伊斯蘭教和其他宗教一樣,努力追求充滿正義和友愛的社會,致力于消除貧富差距,縮短階級鴻溝,把富人幫助窮人確定為一項宗教義務。所不同的是,伊斯蘭教倡導行善,不僅僅是對富人發出的一種純粹道德呼吁,而且帶有強制意義。在其他文化體系下,富人行善往往被視為他對社會的額外恩賜,他的不行善可能招來道德和社會輿論的譴責,卻并不懷疑其財產的絕對私有性質,致使部分為富不仁者仍可以因此而心安理得。伊斯蘭教卻不給富人這樣的幻想與機會,不承認人有對自己財產的絕對占有權。《古蘭經》鄭重聲明財富源自于真主,富人的財富本身就含有乞丐和窮人的合理成分。(24:33;70:24-5)富人行善不僅是他的義務,而且也是窮人的天賦權利。哈里發歐邁爾(公元592-644)曾明確強調:施舍不是在幫助窮人,而是實現富人財產所包含的窮人的權利。伊斯蘭教的這些規定,賦予慈善明確的宗教法理依據,具有明顯的強制意義,與現代社會的“制度性救助”遙相呼應。現代社會認為,對弱勢群體的救助可分為制度性援助和慈善救助,“制度性援助中的國家與公民是履行義務和享受權利的關系;慈善救助中的雙方是純粹的幫助與被幫助關系。”伊斯蘭教慈善理念恰恰凸顯義務和權利的關系,這是與其他宗教慈善理念的最大不同之一。
伊斯蘭慈善重視制度和規范建設的典型體現就是天課制度。按照《古蘭經》規定,穆斯林必須拿出每年剩余財產的2.5%用于濟貧,是為天課。天課制度以量化形式,通過對富人征收特殊社會保障稅,確保富人對社會實施最低限度的救助,保障社會弱勢人群享有最低生活水準,把社會差距減少到人們能夠容忍的程度。在實施中,天課向來由穆斯林的政府或社會機構統一征收,統一支配,以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為進一步保證天課制度的順利實施,伊斯蘭教允許向天課管理人員發放工資,[3]避免使用義務勞動帶來的隨意和懈怠。這在經濟學和心理學上都是十分科學而實用的制度,有利于慈善管理的規范化和可持續發展。
最后,伊斯蘭教注重消除慈善的功利色彩,強調慈善動機的純潔與無私,防止慈善活動中的負面效應。毋庸諱言,不同的慈善活動必然帶有不同的動機。現實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在從事慈善活動的同時帶有一定的世俗和功利目的。慈善只不過是他們達到目的的一種手段。客觀地看,這種慈善行為往往在扶弱濟貧作用的同時,也具有一定的消極作用。首先,它助長富人的自我優越意識,加劇社會心理的不平等。其次,給受助者帶來精神和心理傷害。古語云:廉者不受嗟來之食。功利性慈善容易出現的炒作、自我標榜和道德訓誡,經常會給弱者帶來精神和心理負擔,反而破壞慈善的積極意義。最后,慈善活動的可持續性會受到威脅。功利性慈善的醞釀和實施容易受慈善主體喜怒哀樂、愛憎好惡等情緒和價值觀的影響,有明顯的不確定性,對慈善的規范化管理和穩步發展帶來危害。因此,伊斯蘭教不斷強調慈善的去功利化意義,《古蘭經》再三提醒:“友好原諒的語言勝過施舍之后的傷害,信士們,不要因責備和傷害而使施舍一文不值,……”(2:263-4)對于穆斯林,慈善是凈化自己道德和思想的過程,慈善的最高目的只是為獲得真主的喜悅。(92:17-21)慈善者應以對真主的“坦格瓦”(敬畏)精神排斥世俗的功利意圖,在慈善活動中徹底維護弱者的人格尊嚴。到了現代社會,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慈善是一種無償救助行為,捐贈者應以救助弱勢群體作為個人的社會責任,把捐贈作為日常生活的一般構成要素,而排除高高在上的施舍心理,主觀上也不求任何回報,使慈善具備淡泊功利、非功利或者超功利的基本特點。伊斯蘭的“坦格瓦”精神正可以作為這種現代慈善理念的酵母,激發穆斯林的慈善激情,擴大慈善行為的內涵,使精神關懷也納入慈善范疇,給弱者帶來全面呵護。
綜上所述,伊斯蘭的慈善理念涵蓋了慈善行為的物質、制度、行為和心理等四個層面,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慈善思想體系,為穆斯林慈善事業的發展奠定了認識論和價值基礎,對其他社會群體從事和發展慈善事業同樣具有借鑒意義。
二、當代穆斯林慈善的問題與成績
伊斯蘭慈善理念作為穆斯林信仰的一部分,潛移默化,深刻影響著穆斯林的個人和社會生活,使樂善好施成為穆斯林的突出文化現象,產生了廣泛而持久的社會歷史影響。但上述對伊斯蘭慈善理念的闡述,畢竟屬于理論層面的梳理和發掘,帶有一定的理想色彩,穆斯林慈善的實際狀況與之還存在一定差距。換言之,中國穆斯林現有的慈善規模和品質,還遠未達到伊斯蘭教所追求的理想狀態。伊斯蘭教先進的慈善理念與穆斯林相對落后的慈善實踐構成矛盾,是當代穆斯林謀求發展、建設和諧社會必須思考的重要議題。
穆斯林慈善事業發展相對滯后,主要表現為:一是規模小,社會影響有限。穆斯林慈善大多屬于個體性、臨時性的小額捐助,團體性、長期性的慈善活動則相對較少,這與穆斯林現有的人口規模和慈善潛能很不相符。二是慈善管理和運作缺乏效率與科學性。目前,穆斯林慈善事業格局比較紊亂,慈善資金和物資籌措渠道還很狹窄,善款使用、管理以及后續評估缺乏明確有效的運行和監管機制。尤其進入市場經濟階段,穆斯林居住分散和日常交往減少,導致相互信息交流不暢,出現慈善供求嚴重錯位。時代和社會呼喚有更多專門、正規公益機構出現,承擔具體的工作,達到互通有無,實現慈善資源優化配置。三是傳統上穆斯林對伊斯蘭教慈善理念的理解和實踐存在片面化傾向,主要表現為大部分善款流向了清真寺,用于清真寺修建及日常開銷(當然有一部分用于支付教職人員的生活費用和基本工資,但所占比例很小)。[4]而同時,真正的窮人及其他弱勢群體卻很少被納入救助范疇。這種以宗教建筑取代具體社會個人的施舍行為,有違伊斯蘭教關注今世、以人為本的精神實質。四,隨著社會風氣與道德狀況日漸下降,少數穆斯林也泥沙俱下,出現違反伊斯蘭教的各項禁令,大肆違法亂紀,侵害和破壞他人利益的現象,使得伊斯蘭的預防性慈善不能正常發揮作用。其中,高利貸死灰復燃、婦女財產權利遭到剝奪、販毒、非法盜獵野生動物、搶劫、偷竊等,造成了新的社會問題,導致很多人的不幸。如何認識和教育這些名義上是穆斯林,實際上卻既不受伊斯蘭教法約束,又不畏懼國法懲治的“三明治”人群,是穆斯林社會和政府重點關注的問題。它不僅事關伊斯蘭教和穆斯林的聲譽,還決定伊斯蘭的預防性慈善能否發揮積極作用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無疑會導致滋生更多社會問題,增加拯救性慈善工作的難度。
當代穆斯林慈善理念和慈善事業存在不足,是有深刻歷史、文化和經濟根源的。穆斯林文化素質普遍較低,特別是部分教職人員解經能力和認識能力有限,是導致伊斯蘭教優秀豐富的慈善理念被不斷遺忘和“脫落”的認識根源。而穆斯林社會生產力低下,職業結構簡單,經濟收入有限是不利于慈善事業發展的物質因素。
當然,問題往往與成績并存,當代穆斯林慈善事業雖然面臨諸多困難,但也取得了一定成就。2009年4月,筆者在《北方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發表《伊斯蘭教財產觀與新時期西北穆斯林的慈善實踐》一文,以陜甘寧三省為例,就改革開放以來穆斯林慈善理念與實踐所發生的巨大變化做了簡要分析,對穆斯林慈善實踐所蘊含和表現出來的積極態勢及取得的成績進行了初步總結。筆者認為,改革開放帶來穆斯林物質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為穆斯林落實伊斯蘭教的財產觀,發展慈善事業,奠定了物質基礎和思想基礎。尤其是擁有豐富知識和一定行動能力的年青一代教職人員的崛起,發揮了重要推動作用。中央的英明政策則為之創造了有利的外部環境,起到了積極引導和支持的作用。穆斯林慈善事業在規模、范圍和力度方面均達到歷史最高水平。這些發展的具體體現是,穆斯林慈善主體呈迅速多元化發展趨勢,清真寺正逐步恢復其慈善功能,天課制度的社會意義開始凸顯;穆斯林企業和企業家躍升為慈善事業的核心力量;各級伊斯蘭教協會、穆斯林民間社團和媒體表現活躍,豐富了穆斯林慈善的主體格局;越來越多的年輕人不斷為慈善事業注入新的活力;優先支持和發展文化教育事業成為新時期穆斯林慈善活動的重點,保護婦女兒童權益,改善婦女兒童生存狀況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技術上,網絡開始發揮越來越大的溝通作用。一言以蔽之,穆斯林慈善以民間自發的方式,推動了社會財富的合理再分配,對縮小社會差距,減輕弱勢群體痛苦做出了貢獻,它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有力補充,是新時期促進穆斯林社會內部和諧,加強民族團結的積極因素。[5]
三、穆斯林慈善事業未來發展的基本途徑
從長遠來看,當代中國穆斯林的慈善意識尚處于啟蒙狀態,慈善行為正處在從傳統到現代的過渡階段。未來,廣大穆斯林還需要從思想和方法兩大層面進行不斷探索努力,力爭使慈善事業實現質和量的雙重飛躍。
未來穆斯林慈善事業的發展,根本上仍有賴于穆斯林社會總體經濟實力及公民覺悟的大幅提高。要達到這一目的,一要寄希望于中國改革開放事業繼續大力推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二則取決于穆斯林自身的努力、奮斗。對于穆斯林,重視和發展教育無疑是突破自身發展瓶頸的重中之重。良好的教育和文化知識水平,可以根本提高穆斯林的整體競爭實力,加快穆斯林就業和社會結構的重新調整,推動穆斯林社會流動良性循環。而穆斯林職業和社會結構的改善,必然帶來穆斯林經濟收入和社會積累的提高,從而為慈善事業的發展奠定雄厚的物質基礎。不僅如此,社會公共財富增長和人們文化素質普遍提高,會加深人們對相互利益和道德關系的認識,增強社會成員的慈善自覺意識,為穆斯林慈善事業的發展提供強大的心理和道德基礎。這是經濟發展帶來的文化效應。
穆斯林教育不僅要提高人的社會競爭實力,還應提高人的道德和倫理水平,用伊斯蘭的方式教會人尊重他人利益,以“有為”或“無為”的方式,治療或預防社會疾病,營造積極向善的社會氛圍。具體來說,就是積極倡導和振興伊斯蘭的各種美德,做到人盡其責,各守本分,使商人誠實守信,買賣公平;使家庭發揮社會細胞的功能,實現少有所依,老有所養,分擔和化解社會壓力;保護婦女權益,落實伊斯蘭法賦予婦女的財產權利,用宗教文化資源促進女性基本人權;譴責和遏制高利貸,反對不勞而獲與剝削,鼓勵社會經濟互助,倡導和衷共濟,共同發展;譴責、抵制不良行為,減少穆斯林內部的違法犯罪……
如何使教育發揮上述文化、經濟和道德功能,是穆斯林面臨的又一重要議題。總結歷史經驗,筆者認為,首先應加強對伊斯蘭經典精神的發掘和宣傳,加快伊斯蘭教精神財富向現實經濟和文化力量的轉化。根據穆斯林社會的特點,要完成這一轉變,需要培養一批有豐富知識和強烈時代意識的穆斯林青年學者,鼓勵他們在清真寺、各級宗教機構和社會各行各業發揮作用,擔負溝通宗教知識和現代社會知識的橋梁作用,使穆斯林傳統文化的優秀品質與現實生活緊密聯系,彰顯伊斯蘭文化的時代價值。[6]同時擔當政府與穆斯林民眾之間的媒介,把黨和政府對穆斯林的期望“翻譯”成后者能夠理解和喜聞樂見的宗教話語,實現信息交流上下通暢。通過這些穆斯林知識精英的努力,可以向群眾傳遞豐富鮮活的宗教文化資源,促進穆斯林社會道德、思想和精神面貌的快速改善,激發群眾的慈善熱情,充分發揚伊斯蘭教以人為本的精神。
在改變觀念的前提下,進行方式與方法的變革是保證伊斯蘭慈善發揮切實作用的關鍵。穆斯林慈善應在現有基礎上繼續向多元化格局發展,完善慈善主體和慈善對象的多重結構,促進穆斯林慈善行為的經常化、組織化、規模化和制度化,實現穆斯林慈善與現代慈善事業順利接軌。對于已經成立并順利運作的穆斯林慈善機構,工作重點應放在大力開展慈善宣傳,組織穆斯林積極捐獻,為慈善事業順利開展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同時必須克服以往人情式、松散式的管理弊端,引入現代管理模式,實行善款帳目管理、使用及慈善決策的公開和透明,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展示慈善活動成就,增強群眾的信任感和參與意識。慈善機構獲得社會信任的關鍵,無疑是實現慈善救助的及時性和準確性,真正做到雪中送炭。最后,穆斯林慈善機構還應樹立大局意識,加強橫向聯合,通過不同慈善組織合作互補的方式,彌補當前穆斯林慈善組織規模小、募集資源能力弱的缺陷,不斷擴大穆斯林慈善的社會影響和社會效益。[7]
參考文獻:
1 本文所引《古蘭經》文,均引自馬堅譯《古蘭經》,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
2先知穆罕默德曾這樣鼓勵窮人:“你們中不論誰,拿起繩子,去背了一捆柴來賣掉,于是真主以此來維護了他的人格。這對他來說,比向人乞討,從而獲得施舍,或者遭到拒絕,都要高尚的多!” 先知甚至說:“任何一位穆斯林只要栽培了一棵果樹,或者種植了一株谷物,繼后,所結出的果實為鳥和人所吃,那么,對這位穆斯林來說,就是他的一種施舍。”見《布哈里圣訓實錄》、《穆斯林圣訓實錄》,轉引自郁蘇福格爾達維著,馬恩信譯:《論伊斯蘭教中的合法事物與非法事物》,內部資料,1989年,第116、117頁。
3 曹剛、李順求:《社會保障和慈善救助》,《廣西民族大學學報》2008年第4期,第10頁。
4 “賑款只歸于……管理賑務者……。”《古蘭經》(9:60)
5 楊桂萍:《從西北地區的清真寺和道堂經濟看伊斯蘭教教派與門宦的組織模式》《回族研究》2008年第4期,24頁。
6 參見拙文《伊斯蘭教財產觀與新時期西北穆斯林的慈善實踐》,《北方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2期。
7 2009年6月7日,筆者陪同香港中文大學文化與宗教研究系譚偉倫教授前往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調研,在與當地官員的交談中了解到,2009年該州新上任州委書記冉萬祥的一段佳話。冉書記在對基層穆斯林群眾的講話中,批評部分群眾擠占和冒領國家低保,使真正能夠享受低保的群眾反而得不到照顧,指出低保是政府給予窮人的“天課”,應使其發揮真正作用。冉萬祥書記的講話,立即在群眾中引起強烈反響,大家一致表示理解并支持黨和政府的決定。冉萬祥書記用穆斯林熟知的天課解釋政府提供的社會低保這一思想工作方法,對如何利用宗教文化資源開展公益事業提供了許多重要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