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寺觀教堂試行新的財務監管辦法
——訪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
中國依法登記的、約13萬處宗教活動場所今年3月起面對一項新的財務監管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這一《辦法》將宗教活動場所納入國家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規范管理范圍。
就3月1日起試行的《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相關細節,該負責人近日接受了中新社記者書面采訪。
這位負責人指出,中國宗教活動場所近年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在管理方面存在許多問題,其中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較為突出。
例如,有些宗教活動場所的負責人家長作風盛行,肆意侵吞場所財物,中飽私囊;有些宗教活動場所資金流向混亂;有些單位和個人侵占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他說:“對此,宗教界人士、信教群眾和社會有關方面多年來不斷呼吁,要求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的監督管理”。
在中國,宗教活動場屬民間非營利組織;長期以來,許多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基本處于“自我管理”狀態。財政部2004年發布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將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納入了規范范疇。
這位負責人說:“從世界范圍看,各國政府都對包括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等宗教組織在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進行監督管理”;他還向記者介紹了美國、日本對宗教組織分別進行的間接監管與直接監管模式。
共9章40條的《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要制定本場所的財務管理制度,成立財務管理小組,對本場所的財務進行民主管理,確保本場所資產安全有效,用于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同時,國家宗教局政法司負責人指出,《辦法》明確規定,“宗教活動場所要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向其登記管理機關提供財務報告,接受政府監督管理”。
該《辦法》征求意見稿去年在國家宗教局網站發布,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這位負責人介紹,從反饋意見看,宗教界及社會各界對規范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持贊同態度;各界的修改建議經梳理,已體現在本月開始試行的《辦法》中。
據介紹,中國各地宗教工作部門今年可選擇不同類型的宗教活動場所進行試點;在此基礎上,2011年《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工作將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著力解決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