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后,隨著國家全局性的民族、階級剝削壓迫制度的廢除和消滅,為了進一步將少數民族群眾從舊的封建剝削壓迫制度下解放出來,少數民族地區(qū)的民主改革包括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也隨之提上日程。
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指導思想
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社會改革必須謹慎,條件不成熟,不能進行改革。1950年6月,毛澤東在七屆三中全會上強調,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社會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須謹慎對待,無論如何不能急躁,急了會出問題。條件不成熟,不能進行改革。同年6月26日,周恩來在政務院(國務院前身)討論西北地區(qū)民族工作時也指出,民族問題在西北是嚴重的,方針、政策雖然對了,但一不小心還會出偏差,還要出亂子。對于少數民族的宗教,現在也還不能提出改革的口號,對伊斯蘭教、藏傳佛教,都應該尊重。
宗教制度民主改革要采取和平方式,改革是去掉宗教被封建制度玷污了的東西。1956年7月22日,在黨中央召開的一次會議上,周恩來指出:新中國中央人民政府從來都力爭實行和平改革。有關改革的問題,要根據群眾的意愿,經過和少數民族上層人士協(xié)商,取得上層人士同意后再去進行。對藏族聚居區(qū)的寺廟應該采取更慎重的態(tài)度。應該避免把改革問題同民族問題、宗教問題混淆起來。1959年5月12日,周恩來在同十世班禪大師談話時也指出: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就是要去掉宗教被封建農奴制度玷污了的東西,恢復宗教的本來面目。在新中國的環(huán)境里,如果繼續(xù)維持現有的被封建農奴制度玷污了的宗教制度,讓它發(fā)展,一定會出亂子。
伊斯蘭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少數民族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有代表性的是伊斯蘭教和藏傳佛教制度的改革。伊斯蘭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又以回族的伊斯蘭教制度民主改革最具典型性。
改革的必要性。新中國成立初期,在土地改革的過程中,涉及伊斯蘭教方面的,清真寺、拱北(中國伊斯蘭教先賢陵墓建筑稱謂)的土地不征收分配,都予以保留;出身于地主家庭的宗教職業(yè)者,一律不定地主成分,不發(fā)動群眾對他們進行斗爭。1958年前后,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社會改革基本完成,開始進行社會主義建設。但對于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在宗教形式下的封建剝削制度和宗教特權尚未進行根本改革,這同社會主義制度的矛盾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為:教權統(tǒng)治,宗教負擔,宗教寺院的封建剝削土地所有制,宗教對婦女、兒童的壓迫和束縛等。這些都成為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發(fā)展進步的障礙。不解決這些問題,信仰這些宗教的少數民族就不能充分獲得憲法所賦予的各項權利。
改革的方針和政策。為了正確引導少數民族地區(qū)的宗教制度民主改革,1958年6月4日至7日,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在山東青島召開了座談會,討論了伊斯蘭教宗教制度改革問題。同年8月10日,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發(fā)出《關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見》。意見指出,伊斯蘭教制度民主改革是為了使回族人民逐步從宗教的壓迫和束縛下解放出來,使宗教還原為個人的思想信仰問題,真正實現宗教信仰自由。為此,就要貫徹以下原則:民族和宗教分開,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分開,宗教和生活習慣分開,宗教和行政分開,宗教和教育分開,黨內外分開。
改革的主要內容。主要是門宦制度和世襲的伊瑪目制度;封建性的清真寺管理制度;清真寺、道堂的土地、牲畜、森林的封建所有制;清真寺、道堂和教主對穆斯林的勞役制度;強迫性的宗教負擔制度;非信仰必須的、妨礙生產和浪費財物的宗教活動制度;干涉婚姻自由和壓迫歧視婦女的制度;強迫兒童學教義和封齋的制度;限制群眾文化娛樂活動的制度;阿訇、滿拉不參加勞動的制度;對穆斯林的宗教處罰制度。
改革的方法。回族的宗教矛盾,雖然也包括一些敵我矛盾,但大量是人民內部的矛盾。對于人民內部的矛盾,必須采取說服教育、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由于處理宗教矛盾,在很多方面涉及到群眾的宗教信仰問題,因此必須充分地采用說服教育的方法。
改革的實踐和成果。按照黨和政府的工作部署,相關地區(qū),主要是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甘肅、青海、陜西的穆斯林聚居區(qū)進行了改革的實踐。取得的主要成果,一是揭露和打擊了潛藏在宗教界內部的壞分子,鞏固了少數民族地區(qū)人民民主政權,穩(wěn)定了社會秩序;二是廢除了宗教封建特權和教主、阿訇的特權,廣大穆斯林獲得了政治上和經濟上的翻身解放;三是團結和教育了伊斯蘭教界廣大的愛國宗教人士和穆斯林群眾;四是民族團結得到了進一步加強,教派內部紛爭得到了緩和,教派之間的矛盾斗爭有所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