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蘭州市交通運管部門頒發的數量驚人的虛假、違規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在外省各地遭查處的同時,一封舉報信也寄到了蘭州市交通局紀檢監察部門,由此引發了蘭州市運管部門“大地震”,8人涉罪被抓。今年9月中旬,原蘭州市公路運輸管理處辦公室主任兼蘭州市道路運輸服務中心總經理、財務科長等7人分別涉嫌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受賄4宗罪,在榆中縣人民法院受審。10月14日,“假證門”案的主角——蘭州市公路運輸管理處原處長、現年57歲的林森榮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也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審判。在旁聽席上,由蘭州市紀委組織的蘭州市交通運輸系統的70名干部旁聽了此案,接受警示教育。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林森榮當庭表示愿意認罪服法,其辯護人做了罪輕辯護,該案將定期宣判。
-庭審檢方:林森榮犯三宗罪
公訴機關認為,林森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伙同王建華共同貪污,并收受他人賄賂,濫用職權,為他人違法辦理虛假道路運輸駕駛員資格證,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觸犯《刑法》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并罰。案發后被告人林森榮認罪態度好,并退交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法庭對林森榮判處有期徒刑17年至20年。
林森榮:認罪并請求輕判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林森榮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林森榮及辯護律師提出,2004年林森榮出國去澳大利亞,安排王建華用蘭州市公路運輸服務公司的資金為其兌換5000元美金,這筆款實際用于出國招待費用,林森榮個人并沒有花銷,請求法庭能結合證據酌情處理。對公訴機關指控王建華對其行賄的事實,林森榮表示“王建華行賄是為了感謝我為其兒子和妹妹調動工作送財物以示感謝”;對收受廣日電梯公司經理和蘭州市天問投資管理公司經理賄賂,林森榮稱“具體給這些人幫助過什么我已經記不清了,但我確實接受了他們送來的錢物”。林森榮在法庭上作最后陳述:“我是一個罪人,我愧對于國家對自己的培養,我愿意認罪服法,請求法庭能夠看在我主動坦白有關罪行,認罪態度積極的份上,從輕判處。”
-指控 雁過拔毛 貪污89萬元
2009年9月,林森榮在任蘭州市公路運輸管理處處長期間,伙同時任蘭州市公路運輸管理處辦公室主任兼蘭州市道路運輸服務中心總經理王建華(另案處理),從蘭州市道路運輸服務中心賬外資金套出66萬元,并截留教材費30萬元。兩人將兩筆資金共96萬元侵吞,其中林森榮分得72萬元,王建華分得24萬元。2008年5月底,林森榮所在的蘭州市公路運輸管理處接到省交通廳通知,由該處從蘭州市轉運一批救災帳篷到四川,該處虛報專項費用,從甘肅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套出專項運輸費7萬余元后由林森榮侵吞。2008年11月至2010年4月,林森榮在王建華的安排下,以虛報職工人數的方式先后從蘭州市公路運輸服務公司、蘭州市道路運輸服務中心以每月3000元的標準領取職工工資5.7萬元據為己有。2004年,林森榮在任蘭州市公路運輸管理處副處長時,安排王建華用蘭州市公路運輸服務公司的資金為其兌換5000元美金,為其出國時花銷使用。
來者不拒 受賄13.6萬元
如此巨大數額的貪污款項,并沒有滿足林森榮對金錢的貪婪。2008年至2010年,林森榮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王建華送的一對價值3.3萬元的帝駝牌手表;收受廣日電梯公司經理朱某2萬元和3000元購物卡;分5次收受蘭州市天問投資管理公司經理楊某1萬元購物卡。2006年至2009年春節,林森榮收受王建華送的7萬元現金。案發后,林森榮家屬退交贓款93.6萬元。
濫用職權 違規辦證收費
2010年1月,江蘇人桂鴻領(另案處理)找到林森榮,提出不經報名、培訓、考核等程序,將自己提供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披上“合法外衣”制成真證書。林森榮允諾后,遂安排王建華從中協調。王建華立即安頓王元東負責具體操作。王元東指揮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加班加點趕制證件,幾天時間趕制證書4000本,每本收費300元,服務中心“獲利”120萬元。本報記者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