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制定的《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發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規定,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清真食品實行《清真食品準營證》管理制度,未取得《清真食品準營證》的,不得生產、經營清真食品,不得在企業名稱和字號上冠以“清真”字樣,不得使用具有清真含義的文字、標識。
據了解,目前昆明市有1300多家清真食品經營店(場)。隨著中國—東盟自貿區的正式建成,以及云南省“兩強一堡”戰略的實施,作為云南的省會城市,昆明與穆斯林國家的合作和經貿往來將越來越密切。為了尊重少數民族的清真飲食習慣,規范清真食品管理,促進清真食品行業健康發展,有關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出臺了《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
《條例》對清真食品的監管主體、準入條件、監督措施、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的界定。《條例》規定,在昆明市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除依法取得相關證照外,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清真食品準營證》;食用清真食品少數民族公民聚居區,大型超市、商場應當設置清真食品專區或專柜,并聘請食用清真食品少數民族公民參與經營管理,學校、醫院、機場、車站、旅游景區、會議中心等應當設立清真餐廳;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并與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定期聯系協調機制,開展聯合執法;應當聘請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清真食品義務監督員,對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對違反《條例》行為的,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