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民族宗教局獲悉,為了尊重具有清真飲食風俗習慣的少數民族,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個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填寫《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審批登記表》,報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審批頒發清真牌、證。清真牌、證實行年審制度。
市民族宗教局負責人介紹,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等具有清真飲食風俗習慣的10個少數民族生產、經營的食品,包括清真飲食、肉食、糕點及其他副食品。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生產單位的少數民族(專指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下同)從業人員,一般不得低于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的15%;經銷單位的少數民族從業人員,一般不得低于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的20%;飲食服務單位的少數民族從業人員,一般不得低于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的25%;企業廠長(經理)應由少數民族人員擔任。如有困難,企業領導成員中至少應有1名少數民族成員。清真食品技術總監督人必須由少數民族人員擔任;生產、采購、儲存清真食品的主要崗位和環節應有少數民族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或監督。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業主本人,必須是少數民族公民。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辦法》辦理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清真食品信譽標牌;未辦理清真牌、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印制標有清真字樣的包裝品時,必須持有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印刷企業方能承印。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有少數民族禁忌的食品;庫房、容器、生產工具、計量器具、食品運輸車輛以及生產經營場地必須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