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溢油事故也有一點好處,就是趁機呼吁國家建立完善的海洋溢油事故監管體系。”6日下午,山東省長島海洋與漁業局內,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表示。
對于海洋溢油方面的材料,該工作人員一直很注意收藏,在其電腦上還專門建立了相關文件夾,里面的內容全部與海洋溢油有關。
“溢油污染損害,現在正處于誰都可以管,但誰都不想管的境地。”該工作人員介紹,溢油事故損害的監管,涉及環保、海洋、海事等多個部門。由于目前國家并沒有規定統一的牽頭協調部門,一旦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或者漁民養殖受損,對其賠償問題,往往無人過問。
“海上鉆井平臺由海洋與漁業局負責,但其拖帶、移動產生的污染,則由海事局負責,該由哪方牽頭?”該工作人員表示,多方監管下的溢油管理體系并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溢油事故應急反應的落實到位。
記者了解到,雖然溢油事故涉及多方監管,但這些部門分工并不相同。根據規定,海事部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
而海洋漁業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建立健全國家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的應急管理體系,防范重大和突發性的溢油事故發生,提高和防范石油開發過程中的處理能力、預測能力和石油的清除能力。
對于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則是由環保部門來承擔的。
“另一方面,對于遠在大海中的鉆井平臺,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實難到位,其日常生產過程,更多應以企業內部自監為主。”該工作人員表示,國家同時也該對企業自身管理做出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