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閱讀有關人權的報道時,我發現“權利”、“人權”等概念被反復強調,特別是那些西方人,在描述自己的自由同時,強烈地指責一些穆斯林國家,尤其是在報道沙特阿拉伯和蘇丹等國時,更是聲稱這些國家沒有賦予其公民衣著的自由。
事實是,這些國家——像任何其他國家一樣——賦予了公民著裝自由,不會任意剝奪公民的著裝自由,但它并不確保公民裸露的自由。這些國家中,只要是私人場合,婦女想穿什么樣的服飾就可以隨意穿著,不會有任何人妨礙她或者過問她的。但是,在公共場所,她們必須遵守一些衣著的限制,即穿著能夠掩蓋她體形的衣物,就像是世界上的許多國家禁止在公共場所裸體并為此設定很多界定,且對違反者追究法律責任一樣!
西方國家理念中的著裝禁條是任何國家和人民,當他們感覺到一種著裝冒犯了廉恥、傷風害俗、冒犯了本民族價值觀和原則的時候,就可以禁止這種著裝!這就是說,在西方國家看來,當個人自由和社會自由,或是某集體、群體自由相矛盾、碰撞時,個人自由必須得到遏制并服從公共禮儀。
是的,一些國家允許在特定的公共場裸體,類似美國的海岸,盡管如此,美國還沒有一項聯邦法律,使裸體在每一個地方成為受保護的權利,也沒有聯邦立法禁止之,而美國的每個州都有著不同于其他州的裸露禁止和懲罰條例,也沒有視裸體為公共權力的制度。歐洲其他所謂的文明國家同樣如此。
所不同的是伊斯蘭規定,號召人類保持最基本的限度,是對“人性”的尊重,其目的就是讓人類擺脫對人類的崇拜,而是回歸對全宇宙的創造者的崇拜!
因此,伊斯蘭國家的立法自然而然得確保著裝自由在一定的規定和范圍內,這是合理的、可接受的。這些國家不會為裸露提供保障,而是為其制定一定的規定,婦女根據自己的情況,可以在自己的衣服里穿適合她們的,這是符合這些國家文化的!
自夸權利的號召者們非常清楚這一點,他們將裸體和裸露的自由謊稱為“穿著自由”,并以此扭曲保守國家的狀態,并對那些要求著裝要有最低底線的保守國家以“他們禁止穿著自由”的口號加以誹謗,以便更多的人輕信他們。
奇怪的是,“禁止穿著自由”的口號,在一些真正禁止穿著自由的國家卻沒有人使用。例如法國下令禁止婦女蒙住頭和帶面紗。在他們宣揚穿著自由的同時,他們以“穿著自由”的口號禁止了這些!《自由之家》刊登的一則報道說道:“……你會發現,禁止她們(穆斯林)那樣的穿著是對著裝自由度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最直接的批判,而法國禁止穆斯林面紗的做法是對穿著自由和信仰自由的侵犯!……”。
自地球上有人類以來,衣著就是人類文化的象征。我們要保持我們的文化,堅守我們信仰!在宗教自由和穿著自由的口號下,我們是穆斯林,走到哪里我們都是穆斯林。我們有著我們的信仰和尊嚴!“阿丹的子孫啊!我確已為你們而創造遮蓋陰部的衣服和修飾的衣服,敬畏的衣服尤為優美。這是屬于真主的跡象,以便他們覺悟。阿丹的子孫啊!絕不要讓惡魔考驗你們。猶如他把你們的始祖父母的衣服脫下,而揭示他倆自己的陰部,然后把他倆誘出樂園。他和他的部下,的確能看見你們;而你們卻不能看見他們。我確已使惡魔成為不信道者的盟友。”(《古蘭經》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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