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4日,甘肅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甘肅宗教事務局副局長吳國生就《甘肅省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情況作了介紹。
《甘肅省宗教事務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11年9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35條,包含了總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宗教財產(chǎn)、法律責任等七個方面的內(nèi)容。既保護了宗教界的合法權益,明確應承擔的義務,又對相關處罰和宗教事務管理部門依法行政行為提出了具體要求。《甘肅省宗事務條例》起草中,遵循上位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確定的原則和內(nèi)容,重點結合甘肅實際,對上位法相關內(nèi)容做了細化、補充。一是堅持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立足于保障宗教界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二是細化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內(nèi)容,增強可操作性;三是對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中的有些內(nèi)容按最新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表述;四是針對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新情況和我省的實際,設置了一些條款;五是對相關的一些法律責任條款進行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