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濟南市伊斯蘭教協會章程》的幾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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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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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色蘭!
我受濟南市伊斯蘭教協會第五屆常委會的委托,現就提交本次代表會議討論的《濟南市伊斯蘭教協會章程》(修正案)(以下簡稱《章程》修正案)的幾點說明,請予審議。
自濟南市伊斯蘭教協會第五次代表會議以來,市伊協在《濟南市伊斯蘭教協會章程》的規范和指導下,堅持愛國愛教,積極協助政府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維護伊斯蘭教界和穆斯林群眾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順利地完成各項任務,并在引導全市伊斯蘭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眾投身國家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予以肯定。
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開創,黨中央提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特別是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面對新形勢、新要求,為進一步開創我市伊斯蘭教事業新局面,對《章程》進行修改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本次對《章程》進行修改考慮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一是2004年以來黨的宗教政策理論有了新的深化,突出表現為更加重視發揮宗教的積極作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首次提出了“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中的積極作用”;二是2004年國務院頒布了《宗教事務條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三是中國伊斯蘭教協會2006年、2011年先后召開了第八次、第九次全國代表會議,提出了新的工作任務;四是2008年濟南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對伊斯蘭教事務管理提出的七項制度;五是結合我市伊斯蘭教工作面臨的實際情況和過去九年來我市伊斯蘭教工作的實踐經驗。
本次提請大會審議的《章程》(修正案)共六章19條,現對新修改和補充的內容做如下說明:
一、關于第一章總則的修改:
將原章程第四章上級主管部門、第七章會址并入第一章總則。
二、關于第二章宗旨和任務的修改:
在第五條中增加了“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科學發展觀,推動穆斯林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而努力”和“遵守社會道德,促進宗教和睦”的內容,使市伊協工作宗旨與時俱進,跟上時代的步伐。
在第六條,加了標題“本會的主要任務”,將原章程第六條分九款具體表述。參照山東省伊協章程在第一款增加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宗教事務條例》、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人員聘任辦法》等三個辦法、山東省伊斯蘭教協會制定的《五個辦法》和濟南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對伊斯蘭教事務管理的七項制度”;在第二款中,配合中國伊協“解經工作”增加了“對穆斯林群眾關心的宗教問題,依據經訓精神作出符合社會發展要求的解釋”的內容;在第五款中,增加了“開展伊斯蘭學術文化研究”;結合當前工作實際,增加了第六款“組織好我市穆斯林赴麥加履行朝覲功課”;和第九款“開展同各地穆斯林和伊斯蘭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交流與合作。”
三、關于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權的修改:
參照中國伊協的章程,在第七條中加了:代表會議的職權是:(一)審議通過本會章程修正案;(二)選舉產生委員會委員;(三)聽取和審議上屆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四)審議通過重要決議;(五)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任務;(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在第八條中加了: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市代表會議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并報經濟南市宗教事務局批準同意后方可延期任職。
第十一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四、關于第四章經費來源的修改:
根據國家宗教局《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的精神要求,本章標題增加了“資產管理”一詞;增加了“第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本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本會會長辦公會議的監督。第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五、關于第五章的修改:
修正案將“章程修改及終止程序”的兩條修改成:第十六條本章程做出的修正案,須經本會常委會會議討論表決后,提交濟南市伊斯蘭教代表會議表決通過。需要修改時,須經常務委員會研究提出,經全市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第十七條對本章程做出的修正案,經市伊協代表會議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所以這樣修改,是參照“社會團體組織章程示范文本”、中國伊協和山東省伊協的章程。
六、修正案增加了附則的內容,分兩條表述。
各位代表,以上是對修改《章程(修正案)》的幾點說明,有不妥之處請各位提出寶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