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伊斯蘭教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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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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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伊斯蘭教協會章程
(濟南市伊斯蘭教第六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濟南市伊斯蘭教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濟南地區具有法人資格的市級愛國宗教團體。
第三條 本會接受濟南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局和民政局的領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教務工作接受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和山東省伊斯蘭教協會的指導。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于濟南市市中區麟趾巷30號。
第二章 宗旨和任務
第五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協助黨和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弘揚伊斯蘭教優良傳統,積極引導伊斯蘭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科學發展觀,推動穆斯林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而努力;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獨立自主地開展各項教務活動,遵守社會道德,促進宗教和睦,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祖國統一。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加強對清真寺的管理和領導,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宗教事務條例》、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人員聘任辦法》等三個辦法、山東省伊斯蘭教協會制定的《五個辦法》和濟南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對伊斯蘭教事務管理的七項制度;
(二)積極組織伊斯蘭教教職人員進行業務學習,對穆斯林群眾關心的宗教問題,依據經訓精神作出符合社會發展要求的解釋,大力開展愛國愛教的宣傳工作;
(三)發揮橋梁紐帶作用,聯系廣大穆斯林群眾,積極反映他們的意見并協助政府解決他們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維護穆斯林的合法權益;
(四)促進伊斯蘭教內部的團結,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保證社會安定;
(五)挖掘、整理伊斯蘭教歷史文化遺產,開展伊斯蘭學術文化研究,提高穆斯林綜合素質;
(六)組織好我市穆斯林赴麥加履行朝覲功課;
(七)管理好伊斯蘭教財產,努力開拓自養思路,增加經濟收入;
(八)積極開展社會公益事業;
(九)開展同各地穆斯林和伊斯蘭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權
第七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濟南市伊斯蘭教代表會議。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議通過本會章程修正案;
(二)選舉產生委員會委員;
(三)聽取和審議上屆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重要決議;
(五)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八條 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代表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九條 本會設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負責領導工作。設秘書長一人,協助會長、副會長處理日常事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均由委員會產生。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常務委員會研究通過任命。本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由常委會研究通過。
本會的常務工作按照集中制的原則,實行會長領導下的部門分工責任制,并設立相應的機構和完善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市代表會議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并報經濟南市宗教事務局批準同意后方可延期任職。
第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經費來源、資產管理
第十二條 本會經濟來源
1、宗教自養項目的經濟收入;
2、穆斯林自愿捐助;
3、部分申請政府資助。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本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本會會長辦公會議的監督。
第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終止程序
第十六條 本章程做出的修正案,須經本會常委會會議討論表決后,提交濟南市伊斯蘭教代表會議表決通過。需要修改時,須經常務委員會研究提出,經全市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對本章程做出的修正案,經市伊協代表會議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會如需終止活動,須經濟南市伊斯蘭教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按民政部門關于社團登記的規定和要求辦理。
第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