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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隨后來了幾個武警,說著少數民族語言,把這幾個女的帶走做筆錄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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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知道搜索:中國法律有沒有對公民的著裝作出明文規定?
以下是網友的回答:
1·法律沒有對公民著裝的明文規定,對著裝有規定的都是一些公司、機關、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比如說《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規定了軍人著裝的基本要求、禮服、常服及作訓防護服等的穿著場合和穿著要求。
這不屬于法律。
2·幾乎沒有國家對著裝進行法律規定榮德律師事務所曾燕娜律師說,在全世界所有世俗國家當中,幾乎沒有哪個國家會以法律的形式約束公民著裝。只有法國在2010年規定,女性禁止在公共場合里穿著伊斯蘭長袍,其目的也是“女性的尊嚴必須得到尊重”,與“風化”無關。
“1979年頒布的刑法中,和‘風化’問題最直接相關的就是第160條‘流氓罪’,它差不多就是一個‘筐’,什么都往里裝。”曾燕娜說,當時能往這個筐里裝的包括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等等。但是由于規定太過籠統,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把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統統定為流氓罪,導致給被告人定這個罪的隨意性很大,刑罰幅度也太寬。在法律界人士眼中,這其實就是一個“口袋罪”。
‘口袋罪’源于當時適用的類推原則,就是刑法中雖然沒有針對某種行為的明確條文,但是可以根據其他相似的條文‘類推’,這與現在實行的罪刑法定原則相悖。所以1997年修訂的刑法將原流氓罪取消。”曾燕娜說,“流氓罪”取消之后,被分解成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多個明確的罪名,分解之后,每個罪名對應相應的主客觀要件和刑罰幅度,“法無明文不為罪”。由此,“奇裝異服”等在當年看來稱得上“大逆不道”的行為,再也沒有法律約束。
曾燕娜律師說:“除非有一種可能,某人在公共場合下過度裸露的衣著打扮招來了太多人圍觀,甚至造成了堵車或其他治安事件,這樣公安機關也許能夠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拘留之類的處罰。”
她認為,有傷風化的行為遠不止穿衣暴露這么單一,成年人往往是因為心理、心態或其他經濟目的,在衣著上故意做出驚世之舉。但許多事情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其實遠遠大于它。“比如現在一些中學生,在公交車上、眾人眼皮底下,不止摟摟抱抱,還有其他許多過度親昵的舉動,‘開放’得讓人咋舌。這些行為都不可能用法律的手段去約束,但在公開場合下的這種行為不僅不尊重他人,也不尊重自己,而社會對此卻沒有任何反應,社會風氣對此雖然談不上支持,但也說得上是縱容。據我所知,也沒有哪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過相關的提案,和車模們穿多少衣服相比,這才是更值得憂慮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