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讓城市更好接納少數民族群眾
來源:國家民委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
時間: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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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至21日,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習近平總書記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分析城市發展面臨的形勢,明確做好城市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思路、重點任務。
抓城市工作,一定要抓住城市管理和服務這個重點,不斷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務,徹底改變粗放型管理方式,讓人民群眾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摘自中央城市工作會議
放眼世界,包容開放是現代城市的特質,文化多樣是現代城市的生命力和創造力所在。當前,我國正處于城鎮化加速發展的時期,各族人民共同在城市里工作和生活,各民族文化在城市里交相輝映,將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對此,習近平總書記在去年的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強調,要讓城市更好接納少數民族群眾,讓少數民族群眾更好融入城市。散居和城市民族工作,是我國民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快速提升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少數民族散居和城鎮人口將繼續呈現上升趨勢,協調好散居地區和城市民族關系、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工作任務將更加繁重。新中國成立后,黨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實保障散居和城市地區少數民族的各種合法權益。在保障平等政治權利方面,1949年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凡各民族雜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區內,各民族在當地政權機關中均應有相當名額的代表。”1952年政務院發布了《關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權利的決定》,明確規定: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份,均與當地的漢族人民同樣享有政治平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1953年、1979年、1982年和1986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對散居和城市地區的少數民族參加各級人大的選舉及代表名額作出了具體規定。1993年經國務院批準頒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條例》規定:“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數民族聚居的街道辦事處,以及直接為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服務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配備適當數量的少數民族干部。” 這些規定更充分地保障了散居和城市地區的少數民族參加各級政權,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利。在發展經濟社會事業方面,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批轉國家民委黨組《關于做好雜居、散居少數民族工作的報告》中要求,國家和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散居和城市地區的少數民族加速發展經濟和文化事業。1987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中央統戰部和國家民委《關于民族工作幾個重要問題的報告》中強調, 要對城市少數民族和民族鄉,在政策和投入上給予大力支持。1993年9月,經國務院批準的《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和《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對保障各民族合法權益, 都作了更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具有比較強的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新的形勢下,切實保障散居和城市地區各民族的合法權益,要著重抓好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進一步重視散居和城市地區的民族工作。民族工作部門要主動向黨委和政府請示、匯報工作,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同時,積極爭取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的支持,共同做好工作。二堅決糾正和杜絕歧視或變相歧視少數民族群眾、傷害民族感情的言行。“3?14”事件、“7?5”事件以及涉疆暴恐等一系列事件發生以來,一些散居和城市地區發生了針對少數民族群眾的拒住、拒載、拒餐、拒售、特殊安檢以及就業歧視的事件。對此,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民族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類問題,堅決糾正錯誤行為,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中央民族工作會議再次予以強調,各地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貫徹落實好會議精神,做好相關工作。三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要充分考慮少數民族傳統風俗習慣和特殊合理需求,為他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數民族群眾特需用品的生產和供應工作,保障和滿足少數民族群眾在節慶、飲食、喪葬等方面的需要。三依法保障合法權益。要堅持教育引導、依法管理的原則,在少數民族群眾中積極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幫助他們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教育和引導他們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管理;對于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各地要堅持依法辦事,堅持是什么問題就按什么問題處理,做到依法妥善處理。